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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出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12-29
实施时间: 2019-1-1
法规类型: 江西 薪酬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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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厅直属各单位、省高速集团:
  现将《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出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12月29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出资监管企业工资
  总额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动力,提升企业效率,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8〕24号)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资监管企业”,包括江西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交通运输厅履行出资人职责,省交通运输厅及厅属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负责人薪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总额的统计和财务处理,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是工资性支出都要纳入工资总额。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时要按规定的口径做到上、下年度口径一致,不一致时要作出说明。
  第四条 出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按照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要求,由企业围绕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情况自主编制,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合理确定工资总额。
  企业在计算劳动生产率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时,应当把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和实际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保费、福利等劳务费计算在内。
  第五条 工资总额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出资监管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导向原则。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企业活力。
  (三)坚持分级管理。按照产权隶属关系,逐级落实出资人职责,完善出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监管体制。坚持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以管资本为主履行对企业收入分配的调控职责,维护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和收入分配自主权。
  (四)坚持分类管理。根据出资监管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分类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引导出资监管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发挥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
  第二章  工资总额分级管理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交通运输厅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省交通运输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省交通运输厅厅属单位负责制定省交通运输厅授权或厅属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公司治理、人力资源市场化程度等情况,对出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或者核准制管理。
  第七条 出资监管企业按照收入分配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完善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依法自主决定企业内部收入分配。
  第八条 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科学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及预算方案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事前备案后实施,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不再对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审批。
  第九条 实行工资总额核准制管理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企业年度或周期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如果近三年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范、工资分配未发生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可将其工资总额预算调整为备案制管理。
  第十条 工资总额预算经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备案或核准后,由出资监管企业根据所属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经营性质,按照内部绩效考核、薪酬分配制度,完善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并且组织开展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照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企业经营发展具有周期性特点、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或者处于筹建期、初创期、战略调整期、快速扩张期的企业,或者存在重组改制等特殊情况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同意,可以探索实行周期制工资总额管理,周期一般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年度一致。
  周期内工资效益联动机制按照本办法执行,周期内工资总额年均增幅最高不超过同期按规定允许的经济效益年均增幅。其中,对于实行周期制管理的公益类企业,如工资水平达到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周期内工资总额年均增幅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年均增幅,且不超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周期内工资增长调控目标的年均增幅。
  第三章  工资总额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结合企业与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科学设置联动指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
  第十三条 商业一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职工工资总额可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选取2-4个指标作为与工资总额联动的指标。经济效益指标一般以利润为主,其他指标作为调节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经济增加值(或人均增加值)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指标。
  第十四条 商业二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核准制管理。职工工资总额可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选取2-4个指标作为与工资总额联动的指标,需同时考虑利润和特殊任务完成率等指标,其中特殊任务完成率所占权重不低于20%。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等指标。
  对已建立规范董事会、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近三年企业工资分配未发生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等具备条件的商业二类企业,经企业申请、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批准,可以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十五条 公益类企业实行工资总额核准制管理。职工工资总额可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选取2-4个指标作为与工资总额联动的指标,需同时考虑利润、营业收入、特殊任务完成率等指标,其中特殊任务完成率所占权重不低于30%。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营业收入、人均主营业务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
  第十六条 探索试行负面清单管理。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实行3年后,对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强、工资分配自律性强的国有企业,经企业申请、省交通运输厅同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选择1-2家企业按照《江西省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负面清单》开展负面清单管理试点,赋予试点企业更大工资分配自主权,由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试点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制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自主进行工资总额清算,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依照负面清单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监管。
  第四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十七条 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一)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商业一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商业二类企业达到2倍以上、公益类企业达到1.5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80%,且商业二类和公益类企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对经济效益增长、但未完成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下达的经济效益考核目标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原则上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与经济效益考核目标完成率的乘积;对经济效益增长并超额完成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下达的经济效益考核目标的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可对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适当从宽调控。
  (二)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30%以上或者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在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降幅的50%范围内确定;对商业二类和公益类企业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以及其他未发生亏损的企业,工资总额可以适当少降或者适度下降。对因中外贸易摩擦或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导致经济效益下降、但完成了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下达的经济效益考核目标的,工资总额可以不降。
  第十八条 剔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后,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对国有资产减值幅度不超过5%(含5%)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可以不超过3%;国有资产减值幅度在5%-1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按3-5%确定;对国有资产减值幅度超过1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5%。
  第十九条 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增幅不能高于新增人员增幅。对接收安置政府指令性计划人员的企业,可按照本企业上年度同类人员平均工资核增工资总额。
  第二十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由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和效益预算指标构成。其中,工资总额预算指标由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和预算增减两部分构成。效益预算指标由经济效益指标预算基数和经济效益预算目标值两部分构成。
  第二十一条 已经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清算确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初始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企业实际实发工资总额为基数;对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剔除因企业或项目关闭退出规模性减少人员而减少工资总额等影响因素),可以前三年实发工资总额的平均数为基数,以后年度的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清算确定的工资总额为基数。
  对于新组建企业,可按照同级同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第二十二条 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基数原则上以经审计确认的上年度财务决算表反映的经济效益指标完成值为基数。
  经济效益预算指标目标值的确定,要按照效益持续改善向好且具有一定挑战性和行业可比性的价值导向,在坚持与国内外同行业优秀企业进行横向对标、与企业历史最好业绩指标和战略规划业绩指标进行纵向对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应与相同行业、相同年度的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进行对标。对缺少行业对标主体的,应选取同功能性质企业或具有较强可比性的竞争类行业(企业)对标;对相同年度对标信息缺失的,可与近三年同行业(企业)的先进指标进行对标。
  第二十三条 出资监管企业应当制定完善集团(机关)本部职工工资管理制度,本部在岗职工工资增幅,根据人员结构及工资水平的对标情况,原则上在不超过当年集团在岗职工工资水平增幅的范围内合理确定。
  其中,集团本部精简高效、属于企业利润中心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认定,集团本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可适当调整。
  第五章  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出资监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本办法要求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一季度前报送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
  第二十五条 企业工资总额统计口径原则上与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相一致。企业应按照“自下而上、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原则上以企业法人为单位,层层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工作。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和执行情况中应单独编制企业集团(机关)本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及相关规定,对出资监管企业报送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备案或者核准。对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相关意见。对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其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及预算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事前备案,由企业组织实施。
  对于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不符合国家、江西省、省交通运输厅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厅属单位相关管理规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将要求企业调整或者重新编报预算方案。
  第二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建立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动态监控制度,对所属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主要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督促所属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备案或者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九条 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复核或重新备案。工资总额按年度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可调整一次,逾期未报,视作不再调整。工资总额按周期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可调整不超过二次,周期最后一年的10月底前可做最后一次调整,逾期未报,视作不再调整。已选定的与工资总额联动的指标不可调整,但相关联动数据可调整。
  第三十条  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应于次年4月底前将本企业当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和上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报送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备案。
  报送的备案材料包括当年或本周期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上年度或上一周期内经济效益完成情况、上年度或上一周期内工资总额发放情况及工资水平相关材料(包括财务决算报表以及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凭证等材料)、工资总额确定依据(包括市场对标参照系选取或参考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申报年度工资总额计划。
  申报材料包括当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上年度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和本年度经济效益目标、上年工资总额发放情况及工资水平相关材料(包括财务决算报表以及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凭证等材料)、当年工资总额确定依据等。
  第三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和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执行国家及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进行清算评价,并出具清算评价书面意见。
  第六章  企业内部分配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持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完善职工工资能增能减机制。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坚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合理确定各类人员薪酬水平,逐步提高关键岗位的薪酬市场竞争力,调整不合理收入分配差距。
  第三十五条 坚持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积极探索实行以鼓励创新为导向的分配政策,统筹用好员工持股、上市公司持股计划、科技型企业股权分红等中长期激励措施。
  第三十六条 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三十七条 规范职工福利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等政策规定,不得超标准列支。企业不得承担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保福利项目。企业效益下降的,应当严格控制职工福利费支出。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人工成本监测预警,建立全口径人工成本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不断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企业内部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中长期激励计划以及实施方案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民主程序。企业集团总部要将所属企业薪酬福利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和年度审计的重要内容。企业党委应充分发挥领导作用,维护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公平合理有序,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收入分配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七章  工资总额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对企业超提超发或者违规列支的工资总额的,按照超提超发或违规列支工资总额的实际比例,分别扣减违规行为发生年度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薪酬、财务分管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还要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对不符合规定超发的部分,扣减下一年度或下一周期的工资总额基数;对超提未发的部分,作为利润冲回,企业应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对出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严重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的企业,将对其工资总额预算从严调控。
  第四十二条 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出现违反国家工资总额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省交通运输厅将责成企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外,取消备案制资格。
  第四十三条 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企业出现《江西省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负面清单》所列情形的,省交通运输厅书面责成企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取消负面清单管理资格,改为实行核准制管理。
  第四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将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审计、纪检监察、巡察等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必要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对工资总额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企业,省交通运输厅将视情况对企业采取警示、通报批评等处罚措施,并且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企业董事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落实企业监事会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应当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六条 出资监管企业应于每年9月底前同步在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本企业官方网站将企业工资总额清算结果、上年度应付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等相关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厅属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出台本单位出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现行出资监管企业国资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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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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