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资格互认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8-8
实施时间: 2025-8-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16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为做好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互认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经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办理流程
  (一)企业提出申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网址:https://hjrz.chinatorch.org.cn),依次点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我要办理)”—“企业注册信息管理”—“异地搬迁”栏,按要求完成相关内容填写和材料上传。同时,向迁入地高新技术企业归口管理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备案申请书(具体见附件);
  2.原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企业迁移登记调档通知函复印件;
  4.企业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5.迁移通知书(迁入、迁出证明)复印件;
  6.迁出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复印件;
  7.企业整体迁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推荐。迁入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不属于整体迁移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经核实后符合相关规定的,迁入市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须以正式文件向省认定机构出具提请相关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的报告。
  (三)审核公告。省认定机构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并公告,符合整体迁移条件的企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三、其他要求
  整体迁移至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将纳入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目录管理,迁入地相关部门需按有关规定为迁入企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企业应按照我省相关工作要求进行重新认定。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备案申请书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5年8月8日

相关附件: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备案申请书.rar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 京科发[2014]25 2014/1/21
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 2022/9/27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 津政办发[2015] 2015/7/2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深科技创新规[2 2021/9/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皖地税函[2012] 2012/5/9
宁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 2024/3/18
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国科火字[2021] 2021/9/15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高 2024/3/29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 浙科发高[2009] 2009/8/7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二○○六年 深国税办转字[2 200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