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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上线申报智能自检的提醒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10-10
实施时间: 2025-10-10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5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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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福建税务于2025年7月起在电子税务局上线“申报智能自检”功能,旨在纳税人缴费人(简称:纳税人)办理税费申报后系统自动进行跨税费种间的逻辑关系、申报合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过申报完成的界面、“我的消息”推送更正提醒、办理指引给纳税人,引导纳税人及时自查并更正申报。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申报自检结果的查询功能,查看自检结果或者手动触发申报自检。
  一、智能自检申报表类型
  目前支持智能自检的申报表包括: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房产税)、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营改增)以及财务报表。
  二、功能路径。
  1.【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智能申报自检】-【申报自检结果查询】。
  2.完成税费种申报后,通过页面下方“您可能需要”提示引导进入功能。
  3.通过门户“我的提醒”模块,点击具体的消息提醒进入功能。
  4.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搜索。
  三、注意事项
  可选择当前日期近6个月内的申报年月进行自检,6个月以前的不支持自检。
  四、操作指引
  具体操作详见附件《电子税务局申报智能自检操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5年10月10日

相关附件:
电子税务局申报智能自检操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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