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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水监审[2006]24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水利局
发文时间: 2006-10-16
实施时间: 2006-10-16
法规类型: 内部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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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务、农机)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企、事业单位,市水投集团:
  为进一步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职责,理顺内部审计工作关系,规范内部审计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重庆市内部审计机构建设项目审计操作规程(试行)》、《重庆市水利系统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单位主要领导要支持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开展工作,定期研究和检查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审核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意见书,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
  (二)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参与本单位在生产、经营及财务收支计划的制定、目标责任书签定、资金分配、对外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签订、内部制度的制定等方面的工作。
  (三)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本单位实施建设项目招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项目验收等重点环节方面的审计监督。
  (四)各单位应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接受后续教育,确保内部审计人员持证上岗。市局将在对各单位内审人员现状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制定培训计划,分步实施。
  (五)各单位要为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为内部审计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健全机构,落实人员
  (一)各单位应根据内部审计准则要求,按照权责分明、职责明确、管理科学的原则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坚持持证上岗,依法审计。不具备独立设置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条件的,可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和指定兼职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原则上各单位应落实2名以上专(兼)职审计人员。
  (二)水利系统内部审计人员是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力量,市局将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调剂使用,各单位应予以支持。
  三、完善审计制度
  (一)绩效审计制度。凡实行承包制、目标任务考评或签订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必须坚持绩效审计制度,按照“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由考核单位审计部门组织审计。
  (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制,由对该干部有管理权限的单位组织审计。凡领导干部任期满二至三年的,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凡领导干部离任,必须坚持“有离必审,先审后离”的原则。
  (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制度。按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监﹝2002﹞370号)规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行“必审制度”。按照“谁验收,谁组织审计”的原则,由主持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水利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审计。凡是市局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市局审计处组织审计,凡是各区县(自治县、市)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审计部门组织审计。
  (四)非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制度。对未按基本建设程序立项建设及专项资金补助性质的项目,各单位要加强监督管理,原则上参照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制度执行。对验收主体不明确或未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的项目,凡市级以上资金投入各区县(自治县、市)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由市局审计处组织审计或由市局委托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审计部门组织审计;市级以上资金投入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审计部门组织审计。各区县(自治县、市)组织审计的项目,应将审计结果报市局审计处和有关业务处室备案,市局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力量进行抽查。各直属单位的非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一律由市局审计处组织审计。
  四、明确审计管理形式
  (一)审计方式。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除采取一次性审计方式外,按审计关口前移的要求,应推行事前(前期)、事中和事后阶段性审计,单项工程或单项合同结算审计等方式;对投资规模较大、工期超过2年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全面推行项目跟踪审计;对某些项目或专项资金可分年度、类别或阶段实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二)审计组织形式。一般由水利审计部门组织专业审计力量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或由水利审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也可以由水利审计部门自己组织力量与社会审计机构联合进行审计。
  (三)审计管理主体。绩效审计由考评单位作为审计管理主体;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对该领导干部有管理权限的单位作为审计管理主体;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由项目审批或主持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审计管理主体;非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由项目安排单位作为审计管理主体。
  (四)审计项目安排原则。各级水利审计部门应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计管理主体安排项目审计工作,不得越权安排。同一项目上级审计部门已安排审计的,其它部门或单位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审计。列入国家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水利审计部门不再安排审计,但可根据需要,在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前进行预审。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后,被审计单位应将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本单位根据审计结论进行整改的情况,书面报主管的水利审计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下达审计委托通知后由同级水利审计部门安排;项目审计由项目单位提出审计申请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实际需要安排;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依据工作需要,由水利审计部门制定审计方案按程序报请批准后安排。
  (五)审计费用管理。审计所发生的费用在被审单位或项目中列支;复审和后续审计经费,可由组织审计单位预算安排或在审计项目中按审计费用的一定标准提取使用;对一些特定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所发生的费用,可由组织审计单位争取财政或在本单位预算中安排,也可在该项目的专项业务经费中提取或支用。
  五、规范审计程序
  (一)编制审计方案。组织审计的单位对被审单位的情况应进行审前调查,根据审前调查情况确定审计的方式、组织形式、审计的内容及具体要求,并按现行规定拟定审计收费标准和额度控制数,在此基础上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应征求被审单位意见并予以签字确认。
  (二)选定审计单位或机构。审计方案确定后,组织审计的单位依据选定的审计方式,确定具体实施审计的单位或机构。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应由组织审计的单位对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资格预审,若审计项目有工程造价审核任务,该机构参与工程造价审核人员必须是本单位注册且具有水利工程执业资格的职工。对经预审选定符合条件的两个及以上社会审计机构出据审计任务书,社会审计机构依据审计任务书要求编制详细的项目审计申报方案,明确完成该项审计任务的条件、优势及具体措施,并以审计方案拟定的审计收费标准和额度控制数为上限,对审计收费进行报价。组织审计单位依据社会审计机构提供的项目审计申报方案,择优选定社会审计机构。
  (三)下达审计委托书。审计单位或机构选定后,由组织审计单位对其下达审计委托书,审计委托书应明确审计工作方式、审计的主要内容、任务、时间及质量要求、审计收费标准和数额。
  (四)成立审计组织。审计委托书下达后,审计单位或机构应及时成立项目审计组,负责具体实施项目审计工作;组织审计单位应派人参与,组长由主要承担审计任务的单位派人担任。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审计组下面可设工程结算、财务收支等不同的小组,各司其职。
  (五)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成立后,按审计委托书要求,结合审计申报方案,及时编制详细的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完成审计任务的时间、组织形式、人员配置、后勤保障及质量控制措施,报送组织审计单位审定。
  (六)签订审计合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后,由组织审计单位带领具体实施审计的单位或机构到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现场熟悉环境,了解情况,并与被审计单位签订审计合同,明确审计任务、完成时间及质量要求、审计收费标准、额度及支付方式,并将审计实施方案作为合同附件。审计合同签订后,审计组按约定的时间要求进场开展审计工作。
  (七)审计现场管理。组织审计单位和实施审计单位要加强对现场审计组织和人员的监督与管理,协调审计方面的工作,督促审计人员坚持原则,依法审计,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六、强化审计结果及运用
  (一)审计结果的形成。具体组织实施审计的单位或机构对被审项目审计终结后,应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单位意见并送组织审计单位审核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正式审计报告出具并送达组织审计单位后即表明审计任务完成,组织审计单位书面通知被审单位按合同结清审计费用。
  (二)审计结果的执行。组织审计单位应依据正式审计报告及时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被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报告组织审计单位。
  (三)审计结果的运用。审计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应按审计项目性质分别作为干部任用、项目竣工验收、兑现奖惩和对该单位进行考评的重要依据;涉及区县(自治县、市)的项目纳入“禹王杯”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对在审计中发现问题较多且整改又不到位的,在资全安排上应予减少或停止安排;涉及违纪违规或刑事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推行审计结果公示制。审计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可根据被审项目实际情况,报请领导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扩大监督面。
  七、建立审计监督制度
  (一)复审制度。凡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或区县(市)水利审计部门审计的项目,市局审计处应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查或复审。复审中若发现有重大违纪违规、徇私舞弊行为的,应移送有关机关对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并取消该社会审计机构今后参与审计水利项目的资格。
  (二)后续审计制度。凡是在市局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中要求整改问题较多的项目,市局将组织力量对部份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续审计,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主题词:水利  内部审计  通知
  抄送:水利部审计室,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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