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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鲁公发[2017]7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3-30
实施时间: 2017-3-3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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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国资委、国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烟台保监分局:
  企业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是我省消防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对于增强企业抗御安全风险能力、维护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全国总工会《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25号),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企业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保障自身消防安全的法律责任,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的规范化建设管理,落实综合保障措施,提高企业的火灾防控能力。2017年底,派驻企业的公安消防力量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全部撤出,所在企业属于建队范围的应当同步建立专职消防队;2020年底,全省所有符合建队条件的大型企业建成专职消防队并达到建设标准,所有危险性较大的中小型危化品生产企业建立消防管理机构。
  二、建队原则
  (一)建队范围。根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下列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配置相应的人员、装备、训练设施和站舍等设施。
  1、核电厂等大型核设施营运单位按照《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科工法〔2006〕1191号)、《核电厂防火准则》(EJ/T1082)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2、大型火力、水力、新能源发电厂按照《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278)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3、民用机场按照《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MH/T701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MH/T 7002)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4、主要港口内符合建队条件的大型港口企业按照《港口消防站布局与建设标准(试行)》((88)交公安字170号)、《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2013)、《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交通部令〔1998〕2号)、《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5、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分别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油气田消防站建设规范》(SY/T6670)、《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6、储备易燃、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按照《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令第12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棉麻仓库建设标准》(建标〔2002〕178号)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7、酒类、钢铁冶金、烟草等企业分别按照《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令第1号)、《卷烟厂设计规范》(YC\T9)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8、上述企业以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或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及行业、系统有关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
  大型企业是指超过《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型企业上限的企业;距离公安消防队或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是指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到达该企业的时间超过5分钟。
  (二)建队标准。大型石化企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应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特勤消防站的标准执行,并结合行业需求配备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配齐配足专职消防队员。其他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应按照不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一级普通消防站的标准执行。其余大型企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应按照不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二级普通消防站的标准执行。
  企业按照建设规模可以分为支队、大队、中队,中队人数不少于25人;设置2个以上专职消防中队、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大队;设置5个以上专职消防中队、人数在125人以上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支队。
  三、日常管理和执勤训练
  (一)健全组织机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专职消防队伍组织领导机构,明确隶属关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团、工会等组织。
  (二)依法规范用工。企业专职消防队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应当为企业正式职工,并具备一定的灭火、防火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企业应当依法与专职消防队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不应采取劳务派遣用工。专职消防队员宜采用标准工时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企业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保障专职消防队员的休息休假等权利,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内部岗位交流等方式,拓展专职消防队员的离岗安置渠道。
  (三)推动职业化建设。企业应当将专职消防队员纳入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考核考评范围,结合消防工作特点制定标准,科学评价专职消防队及队员的工作绩效,积极推行专职消防队员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上岗,组织专职消防队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将专职消防队员的职业资格与其岗位任职条件、薪酬、合同续签、职级调整晋升等挂钩,畅通职业上升通道。
  (四)规范执勤战备。企业专职消防队实行24小时战备值班制度,专职消防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领导、值班员,中队设值班队长和各类执勤人员。支(大)队值班领导由支(大)队领导轮流担任;中队值班队长由专职队长轮流担任。专职消防队应开展经常性战备教育,严格执勤战斗装备管理,保证随时处于完好状态。专职消防队当班率应根据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和灾害等级规模预警情况,满足当日执勤战斗匹配需要。
  (五)加强业务训练。企业专职消防队应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的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拟定教育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灭火救援预案并开展不同时段、不同天气情况下的针对性熟悉演练。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联勤联训,每年分批组织专职消防队员到当地公安消防中队或政府专职消防队进行不少于15天的驻队轮训,提高协同作战能力。新入职的专职消防队员应进行不少于30天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执勤。
  (六)健全调度指挥体系。企业专职消防队应当纳入公安消防灭火救援指挥调度体系,并明确联勤联动通信方式,在灭火救援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调动和组织指挥。企业专职消防队之间应当建立区域联勤联动机制。
  (七)拓展队伍职能。鼓励企业依托专职消防队伍,结合国家危险化学品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基地等建设,建立专业特色突出、布局配置合理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并参加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动火等危险作业现场监护等工作,发挥“一队多能、一专多用”的作用,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发挥火灾防控和应急救援的综合效能。
  (八)加强规范化管理。企业专职消防队应当统一单位门牌,称谓统一为“××企业专职消防队”。消防员灭火救援服的背面、消防头盔的侧面统一喷涂“××(企业名称简称)消防”。企业专职消防队员工作期间应当着制式服装和标识,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应当统一佩戴消防标志、着灭火救援服。
  四、综合保障措施
  (一)加强经费保障。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等规定,将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安全生产费用依法足额保障。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可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高危行业企业应当将专职消防队建设、消防装备购置等纳入应急专项资金予以保障。企业专职消防队员参加职业培训和鉴定,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补贴。
  (二)合理确定工资待遇。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结合专职消防队员工作环境高温、高空、地下、浓烟、粉尘、有毒、易燃、易爆、噪音的特点,参照本单位高危或特殊工种岗位,结合专职消防队员的职业技能等级,合理确定其工资、津贴及相关待遇。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享受生产一线职工或者高危行业的福利待遇。
  (三)完善保险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公司法》、《社会保险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为专职消防队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提高专职消防队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
  (四)强化职业健康保护。企业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落实《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GBZ211),组织专职消防队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积极预防、控制和消除专职消防队员因接触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职业病。
  (五)落实伤残抚恤待遇。专职消防队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等工作中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应当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程序向民政部门申报。
  (六)落实消防车辆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关于规范和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车辆管理的通知》(公消〔2011〕203号)等规定,对企业购置列入国家税务总局《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的消防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企业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船)按照特种车(船)要求安装警示灯,设置专用标志,依法办理牌证。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训练任务的企业专职消防队消防车辆免收往返途中的车辆通行费。具体有效证件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省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制定。
  (七)落实灭火救援补偿。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根据《消防法》和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6〕336号)的规定,将调动企业专职消防队执行外单位灭火救援任务的物资损耗补偿纳入业务经费,每季度核定实际损耗并予以补偿。
  (八)加强装备配备。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火灾危险性,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为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车辆和个人防护装备等,并定期检查更新,报废超期服役车辆装备。应积极应用新技术、新装备,储备必要的灭火药剂,并纳入企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确保数量充足、品种齐全、质量可靠、完整好用。
  (九)综合运用行政、信用、保险等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规定,安监部门应当将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作为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重要内容,统筹纳入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根据《消防法》、《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等规定,对应建未建专职消防队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到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山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鼓励商业保险企业按照风险厘定原则,采取差别化保险费率等手段,适当下调建有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商业保险费率。
  (十)建立奖励表彰制度。企业对在执勤训练中表现突出的专职消防队和队员,应当给予奖励。为符合条件的专职消防队员落实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子女入学入托等优惠待遇。各地公安消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积极开展企业专职消防队员职业技能竞赛,按照有关规定推荐优胜者申报先进工作者、劳动奖章、技术能手等,并适当推荐参加国家119消防奖评选。
  各地应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加强对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领导,将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有关部门的建设目标任务,并定期进行考核。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未按期完成组建任务、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企业,应予以通报批评和挂牌督办,责令限期履行职责;对未落实建设、管理、调配要求,致使火灾发生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国家税务总局XXX税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山东省总工会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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