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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答[2025年9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10-15
实施时间: 2025-10-1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1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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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政策类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中的“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是指自2025年10月还是9月起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上述所称“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是指纳税人自2025年9月起,若符合7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即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2.公司已于2025年8月将2019年4月以来享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9月1日留抵退税新政实施后,是否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自全部缴回次月起按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退税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公司已于2025年8月将2019年4月以来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自2025年9月1日起,可以按照7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3.育儿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育儿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4.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相关费用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申报操作类
  5.今年9月,孩子从幼儿园升入小学。我直接在个人所得税APP上修改原先填写的教育信息,可以吗?
  答:不可以。因为您的子女教育阶段由学前教育到了义务教育阶段,这样操作会导致您可以享受扣除的时间变成从2025年9月开始,1月-8月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就无法享受了。
  正确的操作应该是:
  (1)新增一条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新增加信息的开始时间和原有信息的结束时间应保持连续。
  6.用人单位9月有增员,在系统内进行社保费申报时,未有该类人员的缴费数据,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先至人社、医保部门办理完成新增人员手续,再进行社保费申报。社保费申报可通过以下渠道办理。
  1.用人单位(除机关事业单位):
  (1)使用电子税务局的用人单位,依次点击【地方特色】-【社保业务】-【单位社保费】进入功能模块,再点击【工资申报】-【新参保职工工资申报】,进行新员工缴费工资申报。缴费工资申报后,通过【单位社保费申报】模块,核实缴费人数、缴费工资等信息,核对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申报成功后自动进入缴费界面,可通过【三方协议缴费】或【银行端凭证缴费】两种方式完成社保费缴纳。
  (2)使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的用人单位,在【职工参保信息管理】模块,点击【本月更新数据】查看并核对新增人员参保信息。确认新增人员参保信息正确后,在【缴费工资申报】-【年度缴费工资调整】模块,选择生效年度,添加新参保职工信息,填报、确认新参保职工“新缴费工资”,点击【提交申报】。申报完成后,点击【社保费申报】-【日常申报】模块进行申报缴费。
  2.机关事业单位:
  可登录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后,在【缴费工资申报】-【月度缴费工资申报】模块,添加新参保职工信息,填报、确认新参保职工“新缴费工资”,点击【提交申报】。申报完成后,点击【社保费申报】-【日常申报】模块进行申报缴费。
  7.“个人所得税”APP自动出现任职受雇单位,而自己又完全不知情,存在信息被冒用嫌疑,该怎么办?
  答:只要该公司给您做过雇员个人信息报送,且未填报离职日期的,该公司就会出现在您的“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解决办法如下:
  (1)如果是您曾经任职的单位,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击该公司这条记录,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申诉类型选择“曾经在职”,填写离职时间等补充说明后,点击【提交】,申诉状态变为已受理;
  (2)如果是您从未任职的单位且属于冒用您个人信息的,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击该公司这条记录,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申诉类型选择“从未在职”,填写补充说明后,点击【提交】,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
  申诉提交后,您的“个人所得税”APP有关该公司的任职受雇信息将不再显示。后续处理结果会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的消息提醒向您反馈,您也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办&查】中的“异议申诉”模块进行查看。
  8.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抬头写错了,可以重新开具吗?
  答:可以。如发生填写发票信息有误、企业信息变更等情况,在原电子发票开具时限内可申请换开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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