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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132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5-9-29
实施时间: 2025-9-29
法规类型: 分离社会职能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27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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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赵民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方式完成剥离改制的企业医院进行市场化改革的建议》(第1132号)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提出的“支持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方式完成剥离改制的企业医院经营性质变更为营利性”的建议
  按照2017年7月国务院国资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17〕134号,以下简称《意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深化改革主要通过移交地方、关闭撤销、资源整合、重组改制等4种方式推进。关于重组改制,《意见》要求积极引入专业化、有实力的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有序规范参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重组改制,优先改制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企业办医疗机构重组改制后,不以健康产业为主业的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再参与举办医疗机构,确需参与举办的不再承担主要举办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第四十条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社会力量可以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二、关于您提出的“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方式完成剥离改制的企业医院经营性质变更为营利性后,继续纳入区域卫生规划”的建议
  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要求加强财政资金支持,将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2019年6月,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印发《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明确指出支持和鼓励社会办医参加医院等级评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相关申请,在3个月内反馈评审结果,并及时认定。
  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方面,国家卫生健康委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同时,考虑到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在保障诊疗安全的前提下,较公立医疗机构适当降低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标准中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量和服务需求等方面要求;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备案制,不受规划数量限制,进一步为社会办医疗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提供便利。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沟通,推动有关政策落实落地。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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