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社[2025]71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5-9-3
实施时间: 2025-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3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
  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将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5年1月1日起,将我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25元;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由每人每月7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90元。
  二、提标所需经费分担办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川办发〔2019〕56号)执行,由省、市、县三级共同负担。具体是:阿坝、甘孜、凉山三州由省级全额负担;省级与成都市(含县)按20:80分担;与其余17市(不含扩权县)按35:65分担;与扩权县按45:55分担。
  三、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落实本级应负担资金,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9月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 浙财社[2014]21 2015/1/22
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 2013/12/28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国卫家庭发[201 2014/1/1
厦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力资源 厦人口[2012]84 2012/8/1
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 2016/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基层服务站[所]维 桂财教[2004]79 2004/11/4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 沪财教[2008]18 2008/2/20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大连市邮政局关 大财教[2004]47 2004/7/1
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 2013/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