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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0915-20250919]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9-25
实施时间: 2025-9-2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1173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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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问:自然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审核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资料受理、审核环节,一般需要5个工作日。
 
  2.问:自然人转让股权是需要先申报个人所得税再办理工商变更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工作的通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问:个人转让股权时,股权原值应如何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4.问:如何申请自然人信息并档?
  答: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如果由于使用不同的身份证件进行采集等原因,导致同一自然人同时存在多个纳税人识别号或档案,纳税人可申请将其进行关联合并。
  线下可携带以下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该业务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
  1.自然人需携带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和可证明不同身份证件、自然人档案为同一自然人纳税人的相关资料。
  2.若扣缴单位在前期采集本单位人员信息时,因将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录入错误,生成过身份验证不通过的档案,随后以新增正确人员方式重新生成身份验证通过档案,导致同一人员在信息系统内存在多个档案的,还需提供扣缴单位证明(需法人签字并加盖扣缴单位公章)1份;若是护照到期更换等其他情形,还需提供纳税人声明;若是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还需提供委托代理书1份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线上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深圳税务”的“远程办”系统办理自然人并档管理业务。
 
  5.问:取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5年第4号)的规定,自2025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531171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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