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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安达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沪财会]字外所临证第120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25年9月23日至2030年9月22日。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特此批复。
 附件:[沪财会]字外所临证第120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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