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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胡官陈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发文文号: 闽财委审[榕][2025]10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5-6-17
实施时间: 2025-6-17
法规类型: 涉外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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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胡官陈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报 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表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闽财委审(榕)字外所临证第010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25年6月17日至2025年12月16日)。请你所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附件:闽财委审(榕)字外所临证第010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
  福建省财政厅
  2025年6月17日
 
  抄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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