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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人社发[2025]10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5-7-25
实施时间: 2025-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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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38号)精神,为更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25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人员范围
  从2025年1月1日起,对2024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28元。
  (二)挂钩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双挂钩调整:
  1.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增加0.66元,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2024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0.55%增加。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三)单独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参加本条第(一)(二)款调整,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进行单独调整:
  1.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30元;
  2.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10元。
  (四)倾斜调整。在按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 年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超过70周岁每满1周岁增加2元,不足1周岁的按1周岁计算。退休人员的年龄认定以办理退休手续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五)退职人员比照本条第(一)(二)(四)款规定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六)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2025年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达不到2025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从2025年1月1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
  三、资金渠道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地方财政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新增支出按5%给予补助,由省、市、县财政共同分担。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的,由同级财政按规定筹集资金解决,不得挤占挪用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计算个人账户应支付金额,其余金额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建立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余额为零的,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照上述办法执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所需资金及时到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组织发放工作,确保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工作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稳妥开展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2025年7月25日
  (联系单位: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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