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房产税 > 房产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优化调整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发[2025]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5-9-19
实施时间: 2025-1-1
法规类型: 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74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
  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建房管联〔2025〕41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有关政策优化调整如下: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和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
  (一)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第一套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二、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免税住房和面积在本市居住证持证期间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以上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购房人已购应税住房符合上述暂免征收规定的,可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并重新办理房产税纳税信息的申报、认定,对所属期在2025年1月1日以后多征收的税款可予退还。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5年9月1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 大地税函[2006] 2007/1/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批复 辽地税财[2000] 2000/1/12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函[2005] 2005/10/9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辽财预[2006]60 2006/3/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免征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 内政字[2024]3号 2023/1/11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新建或改建工业企业房 2019/1/16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 舟地税函[2006] 2006/7/1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23/9/20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第三产业有关房产税政策的通知 甬地税二[1997] 1998/1/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减免 鲁地税三字[199 199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