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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印发《关于建立省属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资财监字[2025]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5-4-25
实施时间: 2025-4-25
法规类型: 山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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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
  为促进省属煤炭企业加强采煤塌陷地治理,规范塌陷地治理资金管理,现将《关于建立省属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国资委                山东省能源局
  2025年4月25日
 
  关于建立省属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生态山东建设,切实履行山东省省属企业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为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提供资金保障,根据《山东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鲁政办字〔2015〕180号)、《山东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专项规划(2019-2030年)》等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从事煤炭矿产资源开采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省属煤炭企业)及其山东省境内的权属企业(以下简称权属煤炭企业)。
  第三条  省属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以下简称发展准备金),是指省属煤炭企业在山东省境内综合治理采煤塌陷地而筹集的专项资金,具体包括:
  1.权属煤炭企业根据《山东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鲁政办字〔2015〕180号)等相关规定,按照煤炭企业自产煤炭销售收入的3.5%提取并计入生产成本的资金;企业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提取的其他与采煤塌陷地治理相关的资金。
  2.权属煤炭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规定,计提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单设基金账户)。
  3.其他专项用于塌陷地治理的资金。
  第四条  发展准备金由省属煤炭企业建立专户,各权属煤炭企业根据相关规定筹集的发展准备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除外),按程序经权属企业董事会批准后或公司章程确定的其他方式审批后,统一上缴省属煤炭企业发展准备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分类支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发展准备金的使用范围为:山东境内权属煤炭企业因采煤塌陷造成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房屋斑裂补偿、居民搬迁安置补偿、村庄避险搬迁补偿、采煤塌陷地质灾害环境恢复、采煤塌陷地土地复垦、采煤塌陷地周边地质灾害环境调查及与采煤塌陷地治理相关的其他支出等费用,不得用于项目单位的人员经费、日常办公经费、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购置交通工具及办公设备等支出。
  第六条  省属煤炭企业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和“边开采、边复垦”的原则,指导权属煤炭企业切实履行采煤塌陷地治理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分类施策,可采取“自行组织复垦”“发包给有条件的第三方复垦”“协商当地政府或部门缴纳复垦费,交由当地政府或部门复垦”等多种方式,形成应治尽治、不拖不欠的良性机制。上述各类治理方式发生的治理费用从发展准备金中列支。
  实行“自行组织复垦”或“发包给有条件的第三方复垦”方式对采煤塌陷地进行治理的,可以采用基金等模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参与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
  实行“协商当地政府或部门缴纳复垦费,交由当地政府或部门复垦”方式对采煤塌陷地进行治理的,相关企业要与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签订协议,明确治理责任。相关企业按照当地政府要求缴纳复垦费后,治理责任应当由当地政府承担,相关企业不再承担其他治理费用和治理责任。
  第七条  省属煤炭企业采煤塌陷地治理要按照“规划引领,综合施治”的原则,指导权属煤炭企业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区域内采煤塌陷地治理规划,编制本企业采煤塌陷地治理规划和年度采煤塌陷地治理工作计划。权属煤炭企业依据年度治理计划,编制采煤塌陷地治理费用年度支出预算,从发展准备金中列支,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管理。
  第八条  省属煤炭企业要加强对发展准备金筹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年度决算审核、内部审计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年度财务决算中,要由中介机构对发展准备金的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对相关情况进行披露,内部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发展准备金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出具专项内部审计报告。
  第九条  省属煤炭企业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建立本企业发展准备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筹集渠道、资金归集方式、资金使用范围、资金支出和划拨的审批程序以及监督管理和工作责任等,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条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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