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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等关于开展2025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经信发[2025]4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发文时间: 2025-6-25
实施时间: 2025-6-25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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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财政局、科技局、税务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财政、科技、税务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见附件1)要求,拟开展2025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主要内容
  进入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5年度名单)的,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政策支持对象
  (一)在2025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二)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销售额。
  (三)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三、政策享受时限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且未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并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四)2025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四、企业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
  1.对于已在2024年度名单中,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可于2025年7月起的每月1—10日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根据提示进入“2025年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入口”提交申请,填写《2025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附件2),生成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含申报书、承诺书)并加盖公章后,于每月10日前分别报区县经信部门和税务部门,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
  2.新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可于2025年9月起的每月1—10日按照上述流程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
  (二)分支机构申报要求
  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
  1.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经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增值税汇总纳税资格由市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2.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经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
  (三)变更情形要求
  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区县经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区县经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纳入2025年度名单。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
  五、审核职责及流程
  (一)审核职责。区县经信部门会同辖区税务、科技、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名单推荐。区县经信部门对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经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进行审核;税务部门对企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2024年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制造业销售额占比、税务登记信息状态及是否汇总纳税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不通过的企业应注明理由。市经济信息委与重庆市税务局负责对各区县上报的企业名单进行复核。
  (二)区县审核流程。区县经信、税务、科技部门应于2025年7月起,每月20日前完成当月企业申报线下审核流程。区县经信部门根据与同级税务部门共同确定的名单,进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系统操作网上审核流程,将审核流程提交至市级部门节点。区县经信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汇总当月批次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形成《XX区(县)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见附件3),共同加盖公章后,于每月20日前将纸质名单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委政务服务大厅,并将名单PDF文件及电子表格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委和重庆市税务局。
  (三)市经济信息委和重庆市税务局每月底前,在申报系统中对当月区县审核通过的申报企业进行审核,重庆市税务局将2025年度名单录入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后,企业即可申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重庆市税务局于2025年8月起,每月底前将截至上月政策执行情况及减税成效反馈市财政局和市经济信息委。
  六、其他事项
  (一)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二)享受政策的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另一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进行回购的,应当仅就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
  (三)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申请方式,企业务必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税务部门如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等情况的,应当通知该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填报《XX区(县)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见附件4)并加盖公章后,将名单推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并报重庆市税务局和市经济信息委。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由区县经信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及时在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系统中增加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同时填报《XX区(县)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见附件4)并加盖公章后,将名单推送至同级税务部门,并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委和重庆市税务局;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税务部门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有关要求
  请各区县经信、税务、科技、财政部门高度重视,加强对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宣传,对照企业名单通知到辖区内每户高新技术制造业类企业,力争符合条件的企业全部知晓政策、及时申报、应享尽享。各区县在向企业发布政策通知时务必添加区县经信部门及税务部门联系电话,做好政策服务工作。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申报咨询:
  1.市经济信息委联系人:刘亚;联系电话:63896554。
  2.重庆市税务局联系人:罗丹;联系电话:67572895。
  3.市财政局联系人:高勖;联系电话:67575431。
  4.市科技局联系人:刘医勤;联系电话:67606458。
  5.市经济信息委政务服务大厅联系人:郭薇;联系电话:63897953。
  (二)市经济信息委政务服务大厅地址:两江新区云杉南路12号。
  (三)市经济信息委邮箱:3650364828@qq.com。
  特此通知。
  附件:
  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
  2.2025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
  3.XX区(县)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4.XX区(县)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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