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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区域中心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经信环资[2025]94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5-5-28
实施时间: 2025-5-2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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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川办规〔2025〕4号),推动建设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区域中心,加快构建网络完善、规范有序、循环高效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我们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区域中心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8日

  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区域中心建设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全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推动退役动力电池应收尽收、就近回收、就近利用,解决退役动力电池流入“小作坊”导致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等问题,根据《健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行动方案》和《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
  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按照系统谋划、协同推进、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原则,综合考虑新能源汽车保有量、链主企业布局以及现有综合利用项目等因素,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将全省划分为4—5个回收利用区域。区域内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或联合体)牵头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参与的,集成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储运、拆解、检测、综合利用等多功能的区域中心,承担本区域内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逐步形成网络完善、规范有序、循环高效的回收利用体系。
  二、建设任务
  (一)基础条件方面。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要求进行建设,包括动力电池贮存场所、消防安全、环保设施建设、产品质量等。
  (二)回收网络方面。区域中心按照《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要求,采取自建或共建的形式建立符合规范要求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运输物流体系。通过线上信息化平台和线下回收服务网点,实现线上线下双线融通,推动动力电池应收尽收。
  (三)技术装备方面。具备余能检测、残值评估、快速分选重组或智能破碎、有价金属高效提取等综合利用关键共性技术及装备。具备与区域内动力电池退役规模相匹配的综合利用能力。
  (四)协同合作方面。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协作发展机制,构建以区域内主承载地为引领、协同发展地为支撑的合作模式。完善区域中心内部1+N(1家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牵头,多家企业共同参与)管理机制,实现区域中心内部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产业链条闭合循环。
  (五)商业模式方面。鼓励区域中心主承载地与协同发展地加强合作,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区域中心应搭建本区域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作平台,共建共享回收网络和行业资源,应与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网约车公司、汽车租赁公司、汽车回收拆解公司等开展深度合作,建立较成熟的商业合作模式。
  三、实施路径
  (一)发布要求。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发布区域中心建设申报通知,细化区域中心建设任务,明确申报主体、申报条件、申报流程、验收程序等事项。
  (二)组织申报。主承载地市(州)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组织带动能力强、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的企业(或联合体)编制实施方案,申请建设区域中心。
  (三)方案评审。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建设实施方案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同意开展区域中心建设工作。
  (四)评估验收。区域中心对照实施方案开展建设,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完成主要建设任务并规范运行后,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验收申请,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五)公布名单。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对验收通过后的区域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行公告。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省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区域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主承载地负责协调解决区域中心规划、建设、运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协同发展地负责协调解决本地企业与区域中心合作问题。区域中心负责开展区域内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储运、拆解、检测、维修、梯次利用、再生利用等日常工作。
  (二)加大政策支持。鼓励建设区域中心,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支持符合条件的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请省级工业发展资金。优先支持区域中心建设运营主体及骨干企业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白名单”企业及绿色工厂。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州)配套资金支持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行业发展。
  (三)强化服务指导。要主动靠前加强区域中心及其重点项目建设环评、能评等审批事项跟踪指导,指导区域中心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充分发挥各级企业服务平台和行业商协会作用,为区域中心提供培训、市场拓展、信息和法律咨询等服务,加强产业链关键环节重点企业精准招引。
  (四)加强宣传推广。丰富宣传手段,充分利用门户网站、报刊、公众号、电视等,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工作的良好氛围。加强区域中心成功经验和典型模式提炼总结,积极运用现场推进会等形式加大推广力度,打造全国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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