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政府审计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审计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审计局审计实务导师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审[2023]10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审计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7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绍兴市审计局审计实务导师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着力培养提升年轻审计干部能查能说能写本领,发挥优秀审计干部“传帮带研”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实务导师制,是指具备一定资格条件、受聘担任审计实务导师的审计干部,对新进入审计机关、转岗从事审计业务工作的年轻干部,进行一定期间审计实务指导与培养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审计实务导师制的目标,是通过审计实务导师的指导,培养熟悉审计基础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大数据等审计技术方法,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审计文书写作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熟悉掌握与其岗位相适应的审计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年轻审计干部。
  第四条  审计实务导师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聘任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熟悉某个领域的审计技术方法和工作规律,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省审计厅计算机审计中级以上或相当水平,大数据应用能力较强;
  3.具有审计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10年以上的审计实务工作经历,担任过5个以上较大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或者主审;
  4.具有较强的沟通和指导能力。
  第五条  指导对象为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新进入审计机关(包括下属事业单位)年轻干部,或没有审计工作经验的选调及遴选干部等。
  第六条  根据审计实务导师聘任条件、指导对象条件,法规和审理处会同办公室提供符合条件的实务导师和指导对象名单,提出候选结对名单,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
  第七条  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法规和审理处会同办公室组织举行审计实务导师和指导对象结对仪式,制发结对通知,颁发审计实务导师聘任证书。
  第八条  审计实务导师的聘任期为两年,聘任期满自动终止。聘任期间能够认真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审计实务导师职责,并且愿意继续履行的,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可连续聘任;聘任期间如遇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调整。
  第九条  审计实务导师的职责与权利:
  1.做好指导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引导指导对象以审计精神立身、以创新规范立业、以自身建设立信,不断提高其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2.根据指导对象的工作实际情况,确定指导目标,提出指导意见;
  3.传授审计经验和技能,尤其是研究型审计、大数据审计等的工作思路方法,帮助指导对象解决审计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依托审计项目实践发挥好传帮带作用,注重对指导对象审计思维、专业知识、沟通协调能力、文字综合能力的培养。
  4.对指导对象接受指导和培养情况,作出书面鉴定意见。
  第十条  指导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强化政治意识,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审计职业荣誉感,严格执行廉洁纪律及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八不准”工作纪律,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
  2.按照培养意见,树立研究型审计思维,加强审计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虚心接受指导和检查,主动向实务导师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3.积极参加审计实践,强化宏观政策研究、审计职业判断、审计信息化和沟通协调、文字综合能力,指导对象至少每季度提炼总结审计信息一篇,每年撰写大数据案例、科研课题各一篇,积极达成培养目标;
  4.及时总结学习实践情况,指导期满时,接受组织考核。
  第十一条  法规和审理处会同有关处室(中心)定期组织审计实务导师交流沟通会,并对审计实务导师和指导对象开展考核,考核情况作为其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等方面的参考。
  指导期内,指导对象担任主审的审计项目获得署优项目或省优项目一等奖的,或审计实务导师作用发挥明显、表现突出,评选为“最佳导师”进行表彰的,在推荐作为审计专家以及个人职务调整、职级晋升、评先评优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指导对象指导期满,对指导期间接受指导的情况和业务工作情况作出书面总结,审计实务导师对指导对象接受指导的情况作出书面鉴定意见(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法规和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绍兴市审计局审计实务导师制实施办法》(绍市审〔2014〕89号)同时废止。
  附件
  审计实务导师鉴定意见

指导对象

姓名

 

所在

处室

 

出生

年月

 

政治

面貌

 

职称

 

特长

 

 

 

 

 

 

 

 

 

 

 

 

 

 

 

 

 

签名:                 

审计实务导师

鉴定意见

    签名: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审计数据规划——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 审计发[2008]11 0001/1/1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审计数据规划──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 审计发[2009]22 2009/2/10
关于印发国家审计数据中心系统规划──审计署计算机审计 审计发[2010]14 2010/10/21
关于印发地方税收审计数据规划——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 审计发[2008]10 2008/1/23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第3号--基金会审计 北京注册会计师 2013/4/8
关于印发环保审计数据规划——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 审计发[2010]14 2010/10/23
关于印发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计算机审计方法体系——审 审计发[2011]9号 2011/1/26
关于印发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数据规划——审计署计 审计发[2011]8号 2011/1/26
关于印发《联网审计系统》规格说明书——审计署计算机审 审计发[2009]48 2009/4/10
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执行计算机审计方法体系——审计署 审计发[2010]11 201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