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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民政厅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25-6-27
实施时间: 2025-6-2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11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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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 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浙江省 民政厅

浙江省福利彩票管理中心

事业单位

采购货物及服务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政府采购货物及服务项目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

鼓励采购单位免收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比例由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调整为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

浙江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

 

2

浙江省 民政厅

浙江省社会福利中心(浙江省康复辅具研究中心)

事业单位

采购货物及服务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政府采购货物及服务项目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

鼓励采购单位免收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比例由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调整为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

 

3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社会福利中心(浙江省康复辅具研究中心)

事业单位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2020年6月30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降低保证金缴纳金额,其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5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在工程竣工验收(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水利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应全额返还,合同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可以分年度或施工形象进度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

《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

 

4

浙江省 民政厅

浙江康复医院

事业单位

采购货物及服务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政府采购货物及服务项目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

鼓励采购单位免收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比例由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调整为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

浙江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

 

5

浙江省 民政厅

浙江康复医院

事业单位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2020年6月30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降低保证金缴纳金额,其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5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在工程竣工验收(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水利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应全额返还,合同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可以分年度或施工形象进度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

《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

 

6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老年活动中心

事业单位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2020年6月30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降低保证金缴纳金额,其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5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在工程竣工验收(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水利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应全额返还,合同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可以分年度或施工形象进度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

《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

 

7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老年活动中心

事业单位

采购货物及服务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政府采购货物及服务项目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

鼓励采购单位免收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比例由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调整为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

 

  编制说明:
  1.部门名称:填写政府部门规范名称。
  2.收费单位名称:填写“本级”或下属单位名称。
  3.单位性质:填写“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等。
  4.收费项目:填写服务项目的具体名称,如手续费、课题咨询费、技术服务费、检验费、评估费等。
  5.收费性质: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6.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政府性基金填写具体基金名称,除政府性基金外的项目填写具体服务内容。
  7. 收费标准:政府制定收费标准的项目填写具体收费标准或收费区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尽量填写具体收费标准或收费标准区间,如 无法明确,可填写双方协商确定、参见 XX 政策文件等。
  8.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填写“政府制定”或“市场调节价” 。其中,政府制定的收费项目需填写制定部门。
  9.政策依据:全面准确填写收费项目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名称、文号等,包括收费项目设定依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依 据(如有)。
  10.如本部门收费项目由其他部门或单位执收(如税务部门代收的一些收费项目),请在备注栏标明。
  11.清单由政府各部门负责统筹编制和审核把关,各部门本级及下属单位本级有关收费项目必须纳入,下属单位的下属单位有关收费项目不纳 入。
  12.清单包括向企业提供服务并直接向企业收取费用的项目,不包括仅向个人收取费用的项目,不包括出售商品、租赁房屋等未提供具体服务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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