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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5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企[2006]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6-1-26
实施时间: 2006-1-26
法规类型: 企业清算 工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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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财税三、七分局,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准确反映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列支、发放和结余的真实情况,现将2005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资清算的范围
  1.凡经批准实行控股公司为单位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及经批准以独立核算为单位实行工资增长办法的企业,均属今年工资清算的范围。
  2.凡经批准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仍按规定按实列支,不进行工资清算。
  二、工资清算的政策
  1.2005年企业工资清算政策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05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2号)和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企一[1998]216号)以及本通知的规定为依据。
  2.在计算企业2005年度实现税利时,凡有下列情况的,可予以适当调整计算:
  (1)凡2005年经批准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对新制度执行前进行各项资产核实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冲销损益部分,可适当调整计算。
  (2)凡2005年由于市政重大工程实施项目等因素,影响到企业实现税利的,可适当调整计算。
  (3)凡2005年企业在当年财务会计及税收专项检查中,被查实涉及各类违反财政、税收及其他法律法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剔除计算税利。
  (4)凡2005年企业当年应缴税金的欠缴额,应在当年实现税利中予以剔除计算。
  三、工资清算的工作要求
  1.工资清算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年度企业工资清算工作,做到提供数据真实可靠。各级主管财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在政策之外任意开口子。对超出工资方案批复内容,确属特殊原因的,须经原方案审核部门的同意。对未经批准擅自突破标准的,应予以纠正。
  2.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控股(集团)公司,按下列两种情况进行工资清算工作:
  (1)凡实行控股(集团)公司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范围内的企业均属同一财税机关征管的,其工资清算工作由该主管财税机关负责进行。由控股(集团)公司将其工资调控办法清算表及集团公司调控办法汇总表(即表1、表2、表3)一式五份,于2006年2月15日以前送主管财税机关。主管财税机关审核盖章后留存一份,其余四份由企业分送相关主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企业自留一份。
  (2)凡实行控股(集团)公司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范围内的企业由不同财税机关征管的,其工资清算工作由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负责进行。由控股(集团)公司将其工资调控办法清算表及集团公司调控办法汇总表(即表1、表2、表3)一式五份,于2006年2月15日以前送集团所属主管财税机关初审后,并于2月25日前送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审核盖章后,留存一份,其余四份由企业分送相关主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财税机关、企业自留一份。
  3.不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清算工作应于2006年2月15日以前完成,企业应填制“地方国有企业实行按效益考核办法工资清算表(汇总通用)”(表5)一式四份,报主管部门审核,并由主管财税机关审核后自留二份,一份退主管部门,一份退企业。
  4.工资清算审核工作应于2006年2月底以前结束。
  四、本通知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工业、商业、粮食、外贸、供销、物资、公用、交通、旅游、地方金融等企业的年度工资清算。
  特此通知。
  附件1:2005年工资清算公式
  1.允许列支成本的人均工资总额=核定的人均工资总额基数×(1+人均实现税利净增长率×核定挂钩浮动比例×核定税利挂钩比例+人均出口创汇增长率×核定挂钩浮动比例×核定创汇挂钩比例)。其中:
  A:人均实现税利净增长率=(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加额/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100%
  B:人均出口创汇增长率=(人均出口创汇增加额/核定人均出口创汇基数)×100%
  2.人均实现税利毛增加额=[毛实现税利总额/(职工平均人数-协保平均人数)]-人均实现税利基数
  3.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加额=人均实现税利核定基数×[人均实现税利毛增加额/(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工资基数×核定挂钩浮动比例×核定税利挂钩比例)]
  4.人均新增效益工资额(按税利计算)=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核定挂钩浮动比例×核定税利挂钩比例×公式A
  5.人均新增效益工资额(按创汇计算)=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核定挂钩浮动比例×核定创汇挂钩比例×公式B
  6.允许列支成本的工资总额=允许列支成本的人均工资总额×(全部职工平均人数-协保平均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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