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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丽水市2025年丽水市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丽商务[2025]1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丽水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5-2-26
实施时间: 2025-2-26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阅读人次: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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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商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市场监管、税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2025年浙江省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浙商务联发〔2025〕2号)和《2025年丽水市加力扩围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丽发改资环〔2025〕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丽水市商务局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公安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2025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年丽水市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2025年浙江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浙发改环资〔2025〕17号)、《2025年浙江省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浙商务联发〔2025〕2号)、《2025年丽水市加力扩围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丽发改资环〔2025〕3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力扩围实施我市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持续推动我市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发力显效,充分激发有潜能的消费,切实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完善汽车以旧换新
  (一)完善老旧车辆报废更新
  1.补贴范围和标准
  (1)补贴范围: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消费者报废本人名下2012年6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4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8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丽水市内购置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补贴申请人名下的报废乘用车应在 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补贴申领期间,新购置车辆应登记在本人名下。
  (2)补贴标准: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
  2.补贴申领程序
  (1)补贴申请:
  个人消费者应于2026年1月10日前,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浙江省以旧换新小程序“浙里焕新·汽车以旧换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购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提交成功后可登录查看申请进度。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2)受理审核:
  市商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报废汽车回收、报废汽车注销、新车发票、新车注册登记等信息的完整性、材料清晰度等进行查验初审。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查验通过的根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情况确定补贴受理终审地。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丽水经开区经济发展部根据补贴受理地分派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与地方发放的补贴进行查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复核中发现仍需补正材料或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人补正信息或退回。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丽水经开区经济发展部要积极建立与当地公安、经信、税务等部门的联审工作机制,确保资金兑付安全。
  (3)资金拨付:
  审核通过后,由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丽水经开区经济发展部及时与消费者据实结算,原则上应在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消费者指定的银行账户。各地要定期将补贴申领情况明细按要求报市商务局。鼓励各县(市、区)、丽水经开区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补贴资金审核拨付流程,加快补贴资金兑付。
  3.做好跨年度政策衔接
  个人消费者因新车交付延期等原因,在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仅取得部分证明材料,并在2025年2月28日前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全部证明材料的,可纳入2025年老旧车辆报废更新补贴范围,并计入2025年当年享受补贴次数。上述补贴申请,报废的乘用车和新购乘用车条件应符合《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进一步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4]59号)有关要求。
  (二)推进汽车置换更新
  1.补贴范围和标准
  (1)补贴范围: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个人消费者转让(变更除外)本人名下乘用车,并在丽水市内购置新乘用车且购车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根据新车价格分档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消费者名下报废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间未达到国家报废更新要求的,参照执行。补贴申请人名下旧机动车应在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旧车转让或报废、新车发票时间应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新车登记时间应在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0日期间。补贴申领期间,新购车辆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2)补贴标准:新车价格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之间的燃油乘用车补贴0.8万元,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万元;价格在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之间的燃油乘用车补贴1万元,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2万元;价格在20万元(含)以上的燃油乘用车补贴1.3万元,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5万元。
  2.补贴申领程序
  (1)补贴申请:补贴申请人应于2026年1月10日前登录小程序“浙里焕新·浙江省汽车置换更新”,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资料,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或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二手车交易发票等),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2)受理和审核: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丽水经开区经济发展部收到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会同公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税务部门按职责做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工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应及时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3)资金拨付: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丽水经开区经济发展部原则上应于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之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消费者指定的银行账户。鼓励各县(市、区)、丽水经开区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补贴资金审核拨付流程,加快补贴资金兑付。
  3.做好年度政策衔接
  消费者因新车交付延期等原因,对在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仅取得部分证明材料,并在2025年2月28日前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全部证明材料的消费者,纳入2025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范围。申请人相关旧机动车和新车条件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进一步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4]59号)文件执行。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每名消费者可享受1次老旧车辆报废更新补贴和1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每辆新车和每辆旧车只可享受一项补贴。
  (三)支持消费者购置新车
  1.补贴范围和标准
  在落实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基础上,各县(市、区)、丽水经开区要深挖汽车消费市场潜能,可根据地方财力和市场需求,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年度内个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1000元/辆;阶段性发放汽车消费补贴支持购置7座以下(含7座)新乘用车(不含报废和置换更新),补贴标准比照发放期间周边其他地市发放情况具体确定。申请新能源乘用车购置补贴的,发票时间应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新车登记时间应在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0日期间。补贴申领期间,新购车辆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新能源乘用车购置补贴与汽车消费补贴可叠加享受。
  2.补贴申领程序(以各地实际公布为准)
  个人消费者向购车所在地(以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开具地为准)的商务部门提交补贴申请。
  (1)打开相关补助平台(由各县<市、区>、丽水经开区征集后公布)进入车补申请目录。其中新能源乘用车购置补贴应于2026年1月10日前提交申请。
  (2)进入申请页面,填写上报相关资料(姓名、手机号码、开票方信息、车架号、车牌号、车价<含税>、上牌日期、开票时间、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购置税完税证明、行驶证、购车承诺书、购车补贴申请表、银行卡号、开户行)。
  (3)提交至后台由相关人员核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4)审核通过的,原则上在活动期结束后3个月内将相关补贴拨付至消费者指定的银行账户。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审计。
  二、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对个人消费者交售用于报废的老旧电动自行车(需带电池)并在丽水市内购买合格新车的,予以新车购买价40%补贴,最高不超过1200元/辆。每名消费者可补贴1辆。补贴金额不包含旧车回收金额。新车购买价以在丽水市开具的新车销售发票含税价为准。用于参加以旧换新活动的电动自行车新车,应具有符合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
  (二)补贴操作流程
  1.参与商家遴选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丽水经开区经济发展部要按照公开公平原则,做好参与活动的销售单位和回收企业的遴选工作,并与参加活动商家逐一签定承诺书。参与的回收企业需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2.消费者申领补贴流程
  (1)消费者在“浙里焕新·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小程序,领取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资格。
  (2)消费者在参与活动的商家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交售用于报废的老旧电动自行车(带电池),填写《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登记表》(附件1,一式四联,以下简称“登记表”),并提供身份证原件。
  (3)商家对消费者信息进行核对,并开具销售发票(发票金额为“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政府补贴金额”),抬头为消费者姓名。
  (4)消费者按照相应补贴标准享受立购立减补贴,支付金额为新车销售金额扣减活动补贴优惠后的金额。
  (5)商家复印车主身份证(需车主签字),在登记表上确认盖章,并支付旧电动自行车回收款项。
  (6)商家须做好报废旧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信息登记,并交由参与以旧换新活动的回收企业报废处置,回收企业须在登记表上确认盖章。
  (7)享受补贴的商品出现退货时,通过原支付渠道退还消费者的款项,不包含补贴资金;商家不得申报该笔补贴资金,已拨付的相应资金需原路退还。
  2.商家垫付补贴拨付流程
  (1)补贴资金由商家先行垫付,原则上每月20日结算一次,可根据活动需求调整结算周期。
  (2)参与商家按一车一档建立销售台账,包括登记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汇总表》(附件2)、购车发票、车主身份证复印件、销售明细清单等补贴申领材料,向属地商务部门核销补贴。
  (3)核销时,属地商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审查,组织对商家补贴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对在审计中发现违规的情况,将根据实际情况扣除相应补贴。因商家原因造成的应补未补、违规补贴等,由商家自行承担损失。
  三、促进家电消费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个人消费者在参与本轮家电以旧换新活动的企业,购买国家明确的电视机(含投影仪)、冰箱(含冰柜)、空调(含中央空调)、洗衣机(含干衣机)、家用灶具(含集成灶)、吸油烟机、电脑、热水器(含壁挂炉)、洗碗机、净水器、微波炉、电饭煲等12类家电产品,以及我市扩展的吸尘器(含扫地机、洗地机)、消毒柜、空气净化器、蒸烤箱(含蒸烤炸一体机)、咖啡机等5类家电产品,达到2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给予成交价格15%的补贴,达到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给予成交价格20%的补贴。对上述不设能效等级的产品按照成交价格的15%予以补贴。每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空调每人可补贴3件。每件商品补贴不超过2000元。
  除上述“12+5”类家电产品外,各地如需新增品类的,由属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向省商务厅报备后实施。家电拓品类产品补贴起始时间以正式发文之日起算。
  (二)补贴申领程序
  1.个人消费者通过“浙里焕新·家电以旧换新”小程序实名认证,领取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格。已在其他省份其他地区领用同类家电补贴的消费者,无法再享受同类型补贴。
  2.消费者选定商品后,参与活动商家对补贴产品进行确认,核对消费者身份信息,开具销售发票(发票金额为“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政府补贴金额”)。
  3.消费者通过云闪付等平台支付,即享立购立减补贴(实际支付金额为扣除商家折扣优惠,并减去政府补贴的金额)。
  4.参与活动商家提交补贴申报表、活动台账、承诺书、发票等向属地商务部门提交补贴资金兑付结算申请。
  5.属地商务部门核定并拨付相关补贴,根据需要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四、支持手机等3C产品购买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2025年1月20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消费者购买价格在6000元(含)以下的手机、平板(含学习机)、智能手表(手环)等3类数码产品,按成交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立减补贴,每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商品不超过500元。
  消费者享受补贴的商品需现场拆封激活,销售单位需采集商品名称、销售金额、SN码、IMEI以及激活照片(需要清晰展示已激活产品的SN码,且应和包装盒上的SN码二者一致)。
  (二)补贴申领程序
  1.个人消费者通过“浙里焕新·3C数码产品以旧换新”小程序实名认证,领取浙江省数码产品以旧换新补贴资格。已在其他省份其他地区领用同类产品补贴的消费者,无法再享受同类型补贴。
  2.消费者选定商品后,参与活动商家对补贴产品进行确认,核对消费者身份信息,在消费者选取商品支付之前,要进行SN码的实时校验,开具销售发票(发票金额为“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政府补贴金额”)。
  3.消费者通过申领平台支付,即享立购立减补贴(实际支付金额为扣除商家折扣优惠,并减去政府补贴的金额)。
  4.参与活动商家提交补贴申报表、活动台账、承诺书、发票等向属地商务部门提交补贴资金兑付结算申请。
  5.属地商务部门核定并拨付相关补贴,根据需要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五、支持家居换新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对个人消费者购买床架、床垫、桌椅、按摩椅、沙发、智能门锁(含智能门、智能锁)、智能坐便器、智能马桶盖等标准化程度较高的家居产品(含套件),按成交价的15%享受一次性立减补贴,其中具有1级及以上能效、水效标准的产品补贴标准提高至20%。在本市范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在同一项目服务平台上可享受补贴金额不超过2000元。商品收货地址应限制在浙江省内。
  各地可在省级14类家居扩品推荐目录内,结合地方实际自行选择补贴拓展品类;如需在省级推荐目录外拓展的,需由属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向省商务厅备案后实施。
  (二)补贴申领程序
  1.个人消费者通过云闪付等平台领取补贴资格。
  2.消费者选定商品后,参与活动商家对补贴产品进行确认,核对消费者身份信息,开具销售发票(发票金额为“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政府补贴金额”),备注“已享家居类国补”。
  3.消费者通过云闪付等平台支付,即享立购立减补贴(实际支付金额为扣除商家折扣优惠,并减去政府补贴的金额)。
  4.参与活动商家提交补贴申报表、活动台账、承诺书、发票等向属地商务部门提交补贴资金兑付结算申请。
  5.属地商务部门核定并拨付相关补贴,根据需要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六、有关要求
  (一)优化资金审核拨付。各县(市、区)、丽水经开区要优化资金审核拨付流程,加快资金兑付使用。对审核通过的老旧车辆报废更新、汽车置换更新等的消费者,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的时间节点拨付补贴资金。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商家垫付的资金采取“预拨+清算”方式加快资金兑付,可以履约保函等形式预拨不低于50%的预拨资金,切实减轻商家垫资压力。
  (二)切实提升工作成效。各县(市、区)、丽水经开区要用好用足超长期特别国债,及时按资金配比要求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开展。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按规定对资金使用进度进行动态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废旧电器电子回收体系,支持电商平台,生产、销售、回收等企业开展回收业务,确保报废汽车和电动自行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入规范渠道实施环保化处理。
  (三)加强活动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丽水经开区要设立消费品以旧换新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要依据职责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市场监管部门及时跟进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查处价格欺诈等行为,大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优化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各县(市、区)、丽水经开区要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的市场主体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参与市场主体,并及时在官网公布确定参与名单和门店地址。对发生违规经营、虚开发票、骗补套补等违反政策规定的商家,要及时移除名单,暂停参与资格,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公安机关。
  七、附则
  上述补贴品类、补贴标准和补贴规则如与后续商务部、省商务厅相关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最新文件为准。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政策有效期与省级、国家文件一致。
  附件:
  1.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登记表(参考样式)
  2.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汇总表
  3.参加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销售企业承诺书
  4.参加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回收企业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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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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