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4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省级]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税[2024]31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4-12-31
实施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12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辽宁省大连工业大学校友会等19家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确认为我省2024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省级),并予以公布。
  各级财税部门要按照《通知》及相关文件要求,对已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及时办理相关免税事宜,并严格区分其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在具体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财税部门反馈。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通知》相关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附件:辽宁省2024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省级)名单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3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 苏财税[2015]37 2015/12/31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市宝 沪税发[2024]11 2024/12/27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第 深财法[2022]12 0001/1/1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确认吉林省20 吉财公告[2021] 2021/12/13
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 厦财预[2018]61 2018/12/24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2年度非营利组织财务报 黑财注[2012]40 2012/12/28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确认吉林省20 吉财公告[2024] 2024/12/19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 内财税[2023]55 2023/5/15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 皖财税法[2022] 2022/11/30
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 厦财税[2024]2号 2024/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