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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税发[2022]10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林业厅
发文时间: 2022-12-27
实施时间: 2023-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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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据林业部门核定的费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
  三、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采取“林业部门核定并推送费源信息,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将征缴信息回传林业部门”的征缴流程,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收入及时足额缴库。
  四、税务部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五、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林业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六、除本通知规定外,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减免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七、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林业部门做好资料交接、业务衔接,推进部门间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及时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林业部门。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各级财政、税务、林业等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协同共治合力,确保划转工作顺利进行。

相关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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