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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人社发[2025]3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5-6-9
实施时间: 2025-6-9
失效时间: 2025-12-3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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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助力提升职业技能,兜牢失业保障底线,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等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截至2024年末,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2024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裁员率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符合条件之一即可享受稳岗返还。计算方式一:(2023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4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3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计算方式二:2024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023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其中,2024年1月首次参保登记的企业,计算公式中的2023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以2024年1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计算。稳岗返还资金用途、大中小微企业划分、严重失信企业及劳务派遣企业申请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40号)执行。
  二、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含)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到失业保险参保地或失业保险金发放地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流程、补贴标准按原有规定执行。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通知实施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均可在2025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不得和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已持有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或享受相应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证书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技能提升补贴,对取得证书属于参保地或领金地紧缺职业(工种)的,可增加2次补贴次数,每人每年享受技能提升补贴(含职业培训补贴)累计不超过3次;享受次数以同一自然年提出申请次数计算(审核不通过不予计算),截至7月9日已提出技能提升补贴申请的,享受次数的规定按原有政策执行。
  三、扩大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享受范围。对2025年1月1日起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组织,参照企业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四、扎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各地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要求,做好大龄失业人员保障工作。
  五、优化经办服务。畅通“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等申请渠道,审核完毕后及时反馈结果。各地要依托“无感智办”功能,通过后台数据筛选符合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条件的企业(不含劳务派遣单位),向企业发送信息并经其确认后发放,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返还至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六、强化基金风险防控。各地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优先确保保生活待遇支出。健全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在办结前应在当地政府或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要加强业务数据共享比对,开展疑点数据排查,切实防范冒领骗取和多发错发行为。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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