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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8-14
实施时间: 2025-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7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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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3号)的规定,现就延续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款规定所称企业,包括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设立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以及非居民企业设立在自贸港的机构、场所。
  (二)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的企业,仅将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纳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范围,设在自贸港以外的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仅就设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设在自贸港以外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
  (三)企业在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1.主营业务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属于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说明及佐证资料;
  2.企业进行实质性运营的相关情况,包括对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说明及佐证资料;
  3.证明企业满足享惠条件的其他资料。
  二、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包括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境外投资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以及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二)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1.企业属于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的说明及佐证资料;
  2.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关情况,包括企业符合条件的备案核准、投资时间、所得类型、所得归属期的说明及佐证资料;
  3.证明企业满足享惠条件的其他资料。
  三、新购置的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问题
  (一)无形资产在可供使用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开始加速摊销。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达到预定用途的时间确认购置时点。
  (二)企业购置的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摊销方法的,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在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1.有关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结算说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情况说明等);
  2.有关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四)设立在自贸港实行查账征收的二级分支机构及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
  四、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5年8月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3号)的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制发本《公告》,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具体执行口径和征管要求,保证政策有效落地实施。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关于享受优惠的主体。享受优惠的主体是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包括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设立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以及非居民企业设立在自贸港的机构、场所。
  2.关于总、分支机构企业享受优惠的判断原则。总机构设在自贸港的企业,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自贸港以外分支机构因素;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3.明确了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二)三大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按照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指导要求,三大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上述所称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2.关于“新增”投资时间的确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
  3.关于境外直接投资的形式。《公告》列举了4种形式:一是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二是境外投资新设企业;三是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四是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4.明确了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三)新购置的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1.关于资产“购置”的形式。企业取得资产包括外购、自行建造、自行开发、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多种形式。《公告》所称的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自行建造、自行开发三种形式。
  2.关于资产购置时点的确定。企业需要依据资产的购置时点确定其是否属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购置时点在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之间的,可按规定享惠。《公告》明确,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达到预定用途的时间确认购置时点。其余的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执行。
  3.关于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摊销时间。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摊销政策,是无形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其税前扣除的时间应与无形资产计算摊销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公告》明确,无形资产在可供使用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开始加速摊销。
  4.关于资产的加速折旧和摊销。企业采取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方法的,对其新购置的资产,最低折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资产,最低折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摊销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摊销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摊销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摊销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5.设立在自贸港实行查账征收的二级分支机构及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
  6.明确了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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