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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开展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5-2-10
实施时间: 2025-2-10
法规类型: 项目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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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规范开展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提高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质效,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法办〔2019〕364号)、《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中评协办〔2019〕97号)等规定,结合全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开展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程(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开展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程(试行)
  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5年2月10日

  附件
  开展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
  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提高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法办〔2019〕364号)、《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中评协办〔2019〕97号)等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委托评审
  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接受各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专业技术评审委托函(以下简称“委托函”),对省内资产评估机构在司法执行财产处置等环节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因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而组织开展的专业技术评审工作。
  (一)委托评审需提供的资料。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正式公文格式的委托函,载明资产评估报告名称、报告文号、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异议人名称、异议事项、理由及证据、需要评审的事项等。委托函应附评审材料清单,主要包括:
  1.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2.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异议和异议相关材料;
  3.资产评估机构针对异议人的异议内容提交的书面说明;
  4.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说明或工作底稿;
  5.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6.其他与委托评审事项相关的材料。
  (二)评审材料获取方式。省评协通过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对接获取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的材料,系统未对接完毕或材料无法通过线上传输的,由人民法院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提供。
  省评协不接受有关方未通过委托法院提交的材料。
  二、委托评审范围
  异议人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以及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提供的相关说明提出书面异议,且符合以下情形,属于委托评审范围。
  (一)对参照标准的异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资产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
  2.资产评估依据的评估准则;
  3.资产评估依据的取价标准;
  4.资产评估依据的与评估计算相关的评估假设;
  5.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中影响评估程序实施、评估方法选择与运用的事项;
  6.资产评估报告中与财产相关的重要事项披露遗漏。
  (二)对计算方法的异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评估方法选择错误或不适当;
  2.条件允许但未选择多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3.在评估报告中陈述的其他评估方法不适用的理由不成立或明显错误;
  4.采用成本法评估时,评估方法运用明显错误,如重置价或成新率明显错误或不合理;
  5.采用市场法评估时,评估方法运用明显错误,如选择的交易案例存在明显疏漏,或者修正指标明显不合理;
  6.采用收益法评估时,评估方法运用明显错误,如相关收益参数、折现率取值明显不合理或错误。
  (三)对评估结果的异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当采用不同评估方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时,确定最终评估结论的方法错误或依据不充分;
  2.评估结果存在明显计算错误;
  3.有证据证明评估结果明显偏低或偏高。
  另外,对评估结果的异议通常与评估参照标准、评估方法的异议密不可分,除非有充分证据,否则,仅对评估结果笼统提出异议的,以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采用其他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得出的评估结论对抗涉案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省评协可不接受委托。
  三、委托评审受理
  (一)登记。省评协设立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台账,收到人民法院委托函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台账。
  (二)审核。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对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职业资格的异议;
  2.对评估机构选择程序的异议;
  3.对司法委托鉴定范围的异议;
  4.对外省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异议;
  5.对未在中国资产资产评估协会行业管理平台备案报告的异议;
  6.其他不符合专业技术评审的情形。
  (三)受理。省评协应当在收到评审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其中,符合评审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回复《关于受理专业技术评审业务的函》(见附件2),并告知收费标准、评审时限等事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相关材料退还人民法院。
  四、委托评审组织实施
  (一)成立专家组。省评协应当自收到委托评审法院评审费用后2个工作日内,组建成立专家组。
  1.省评协根据规定,在“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人民法院委托专业技术评审专家库”中以随机方式抽取专家,并征询相关意见。
  2.被抽取的专家如果没有需回避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加入专家组。
  3.专家组成员应承诺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保守秘密,不得私自与异议双方及资产评估机构有任何接触。
  4.专家组成员原则上由3-7人单数组成。专家组成立后,由省评协指定一位专家担任组长。组长主要负责评审工作召集、研讨,汇总专家意见等工作。
  (二)评审工作开展
  1.省评协确认评审材料收集完成,填写《专业技术评审材料确认表》(见附件2)。专家组自收到评审材料的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评审资料收集过程中,被评审机构应自收到补充资料通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报告底稿等相关资料,未能及时提交或提交资料不齐全,并对评审结论产生的影响,由被评审机构承担。专家评审过程中,对个别案情复杂,专家组研判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评审工作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至少3个工作日向省评协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原则上每项评审业务只能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专家组采取“分散+集中”方式开展评审工作。首先,由每位专家以分散的方式独立进行评审,形成个人的专业技术评审意见。每位专家在收到评审资料48小时内完成评审工作并将评审资料按顺序送至其他专家。其次,专家组成员全部完成个人评审工作后,由省评协组织专家组成员进行集中会商研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专家组意见。
  3.专家组负责撰写《XXX人民法院委托专业技术评审报告》(见附件3),主要包括:评审工作开展情况、对有关资产评估报告的概括性描述;对法院委托的评审事项,依据相关资产评估准则逐一进行评审;形成专家组意见,并列示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资产评估准则依据;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名。
  (三)形成专业技术评审结论。专家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省评协报送《XXX人民法院委托专业技术评审报告》。省评协在此基础上,对评审工作进行深入分析、研判,形成专业技术评审结论;向委托评审法院发文《关于XXX人民法院委托开展专业技术评审工作情况的复函》(见附件4),并将《XXX人民法院委托专业技术评审报告》、评审工作底稿一并移交。
  附件:
  1.关于受理专业技术评审业务的函
  2.专业技术评审材料确认表
  3.XXX人民法院委托专业技术评审报告
  4.关于XXX人民法院委托开展专业技术评审工作情况的复函

相关附件:
开展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程(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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