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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住金发[2025]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25-6-10
实施时间: 2025-6-10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2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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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加大对缴存人住房消费支持力度,持续提升服务便利化水平,现就优化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支持范围。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或再交易住房,购房人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所购住房属于家庭首套、第二套自住住房或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及直系亲属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直系亲属是指购房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二、新增更新电梯提取情形。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更新电梯,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双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出资(扣除政府奖补资金)。提取申请材料及办事流程等,按照《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简化继承提取办理手续。已故缴存人有社保卡或银行卡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将已故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直接划转至已故缴存人本人银行账户。已故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不含结息),直系亲属可申请将已故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划转至提取人银行账户。
  已故缴存人直系亲属办理上述两种情形的提取业务时,应签署承诺书,并提供本人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已故缴存人的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无需提供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其他情形按照《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经公证或法院判决后办理提取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青住金字〔2022〕53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青住金发〔2024〕10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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