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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税[2025]6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5-7-28
实施时间: 2025-7-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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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上海市公安局,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5〕1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在本市首次申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免收证件费。对2025年7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符合国家免收规定的费款予以退付。
  二、各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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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及 发改价格[2004] 2004/2/25
关于边境通行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1]11 2001/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