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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5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5-7-30
实施时间: 2026-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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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每人每年8000元的限额减征应纳税额;不足8000元的据实减征。
  (一)关于减征对象认定
  1.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疾人联合会等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的人员。
  2.孤老人员是指年满60周岁且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义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人。
  3.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
  (二)关于优惠政策执行
  1.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选择其中一项适用优惠政策,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纳税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其减征税额。同时有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可自行选择减征顺序,应先在其中一项所得中减征,减征不完的可以在另一项所得中继续减征。
  3.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可在预扣预缴、预缴环节减征个人所得税。符合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规定情形的,在次年进行汇算清缴时办理。
  4.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5.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经营所得,代开发票时不享受减征政策,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政府根据受灾情况另行确定。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因大风、冰雹、洪涝、地震、滑坡、泥石流以及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
  三、纳税人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情形的,适用最优惠政策,不再累加执行。
  四、纳税人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减征条件,自行申报减征,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留存备查材料,除需具备居民身份证件,还包括:残疾人员需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孤老人员需具备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烈属需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烈士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纳税人享受减征事项的,需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并报送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
  五、各级财政、税务、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残联等部门应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共享,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六、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1995〕第147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5年7月8日

  关于《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 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了规范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保障纳税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为了更好服务纳税人,方便征收管理,《公告》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的减征限额、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情形、留存资料备查、相关部门配合和信息共享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确保《公告》贯彻落实到位,方便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2026年1月1日之前取得的收入,按原有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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