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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153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财会函[2025]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5-6-9
实施时间: 2025-6-9
法规类型: 会计信息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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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杨震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人工智能背景下的会计数字化转型的建议收悉,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建立全面且统一的会计数据标准体系的建议
  财政部高度重视会计数据标准体系建设。《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财会〔2021〕27号)和《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2021-2025年)》(财会〔2021〕36号)提出,加快建立会计数据标准体系,推动会计数据治理能力建设。
  2022年至2024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档案局、国家标准委、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中国民航局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九部门,选取了使用频次高、报销数量大、社会关注广的数电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银行电子回单、银行电子对账单、财政电子票据、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增值税电子发票、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凭证等电子票据,建立健全相关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工作。三年试点累计全流程无纸化处理符合标准的电子凭证超2亿张,充分验证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取得了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多赢的良好成效。同时开展了电子凭证入账系列国家标准的研制工作,发布了《电子凭证入账要求 第1部分:总则》(GB/T 44554.1-2024)及《电子凭证入账要求 第2部分:增值税电子发票》(GB/T 44554.2-2025)、《电子凭证入账要求 第3部分:财政电子票据》(GB/T 44554.3-2025)、《电子凭证入账要求 第4部分:银行电子回单》(GB/T 44554.4-2025)3项具体标准。
  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继续发布电子凭证入账系列国家标准,指导有关单位规范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动实现相关电子凭证全流程无纸化处理,进一步满足基层单位需求、提升群众获得感,以电子凭证“小票据”助力数字经济发展“大成效”。
  二、关于加速会计数据要素的流通和利用的建议
  在充分试点的基础上,2025年5月,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通知》(财会〔2025〕9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进一步畅通电子凭证开具交付渠道,分类分批推进电子凭证全流程无纸化处理。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票据主管部门,同时按照“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的原则,有序推进使用频次高、报销入账需求高的其他种类电子凭证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提高有关电子凭证的流转效率和安全性,为加速会计数据要素的流通和利用夯实基础。
  同时,财政部还委托浙江省财政厅在浙江金华开展了财务报表会计数据电子报送试点工作,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地方标准《基于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的企业财务报表会计数据规范》(DB33/T 1297-2023),并依托浙江数字化改革项目“浙企一表通”,探索开展财务报表电子报送,进一步提升企业财务报表的数据规范性,为各利益相关方提供及时、准确、可比的财务信息。
  三、关于提供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加大中小企业扶持力度的建议
  近年来,财政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已遴选两批66个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推动超3万家中小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发布了《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工信厅企业〔2024〕56号)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试点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南(2024年版)》(工企业函〔2024〕239号),为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提供操作性指导。建设全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发布、案例展示、试点管理、水平评测等服务功能,推动26万家中小企业开展数字化水平自测。下一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接续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专项行动,深入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百城”试点,大力推广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小轻快准”数字化产品和解决方案,让更多中小企业敢转、愿转、会转,转出实效。
  此外,为充分发挥小微企业会计数据价值,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2023年以来,财政部先后在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河北省、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等九省市开展小微企业增信会计数据标准试点工作,以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为背景,通过对业财税等各类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更加全面、精准刻画小微企业整体状况,降低银企信息不对称,助力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截至2024年底,试点省市累计为6700余家小微企业授信3.95亿元,线上发放无抵押无担保贷款2.23亿元。下一步,财政部拟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将小微企业增信会计数据标准试点范围扩展至全国,丰富小微企业增信会计数据标准在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场景下的应用模式,推动实现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支持普惠金融政策落实,助力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四、关于全面强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与培训体系,着力提升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2018年5月,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明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掌握的法律法规、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会计信息化等知识。2022年12月,财政部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财会〔2022〕35号),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分为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其中专业核心知识包括会计信息化等8个科目。2024年9月,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上线试运行,向广大会计人员免费提供最新会计法规制度课程。
  下一步,财政部将加强复合型会计信息化人才培养,适应会计数字化转型能力要求,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高端会计人才培养课程体系中研究进一步增加相关知识和内容。同时,丰富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上的会计信息化课程,助力会计人员持续更新和完善自身知识结构,打造懂会计、懂业务、懂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会计信息化人才队伍。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会计司 010-68552528
  财政部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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