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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工作流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税发[2025]1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7-21
实施时间: 2025-2-18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182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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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级以上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工作,明确工作职责、推进协同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做好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项目划转工作的通知》(粤税发 〔2020〕14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工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另,深圳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工作流程,请深圳市水务局与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商定。
  附件:
  1.水土保持补偿费未缴费台账
  2.水土保持补偿费历史欠费台账
  3.水土保持补偿费退费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
  ?2025年2月18日

  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工作流程

  为规范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流程。
  一、征管流程
  (一)费源传递与核验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推送”的原则,通过税务部门信息系统,将费源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水利部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省水利厅负责费源信息推送。费源信息包括缴费人名称(姓名)、工程项目信息、应缴金额、缴款期限、《行政许可决定书》等资料。
  2.税务部门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及附件资料开展一致性核验,重点核验缴费人名称(姓名)、应纳费额、征收项目、征收品目、征收子目与《行政许可决定书》等资料是否一致。
  3.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处于建设期的矿产资源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应缴金额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核定,并在《行政许可决定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税务部门信息系统将费源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
  4.处于开采期的矿产资源项目或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由缴费人按实际开采矿产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石、渣排放量)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自行向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每年第四季度,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联合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缴费人年度的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 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完成上年水土保持补偿费应缴金额的核定并告知缴费人。同时,将费源信息通过税务部门信息系统推送至税务部门。
  (二)申报与征收
  1.税务部门对核验一致的费源信息,在核验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缴费人确认申报,核验不一致的,提请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推送。
  2.税务部门辅导缴费人在电子税务局或税务窗口确认申报,及时缴费并打印《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3.《行政许可决定书》内容发生变更、注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变更、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税务部门信息系统重新传送费源信息。
  (三)欠费管理
  1.缴费人未在缴款期限内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税务部门在逾期5个工作日内,发送《非税收入事项通知书》进行催缴,经催缴后仍不缴纳的,按月将《水土保持补偿费未缴费台账》(见附件1)函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2.水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到未缴费台账后,及时与缴费人核实项目建设情况,若因工程建设调整导致开工时间延后的,由缴费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长缴纳期限的书面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推送缴纳期限至税务部门。若项目已开工未按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3.水行政主管部门对2021年1月1日之前审批的项目进行全面核实,若项目不存在或已取消,作废其费源信息;若项目未开工或者开工未缴纳的,将费源信息推送税务部门开展征收或催缴,经催缴后仍不缴纳的,税务部门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历史欠费台账》(见附件2)函告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四)退费管理
  1.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及审核2020年12月31日前入库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退库业务。
  2.税务部门负责审核办理2021年1月1日后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导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退库业务,按照现行税费退库流程办理退费手续。
  3.2021年1月1日后入库,除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以外原因的退费业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共同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1)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缴费人的退费申请,辅导缴费人 填报《水土保持补偿费退费申请表》(见附件3),审核同意退费后,在表中“部门意见”一栏加具“同意退费”意见,并将缴费人的退费申请资料以电子扫描件或文件交换等方式传递给税务部门。
  (2)税务部门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 《水土保持补偿费申请表》后,按照现行税费退库流程办理退费手续,收到日期为税务部门办理退费受理申请日期。
  (3)退库完成后,税务部门将退费情况反馈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各地税务、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联动配合,做好业务流程的衔接,进一步提升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工作质效。
  (二)密切配合防范风险。各地税务、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征管过程中要树牢底线思维,研判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前联合准备应对预案并健全问题快速响应处理机制,切实防范化解各类风险。要及时交换退库情况,按季度做好对账工作。

相关附件:
1.水土保持补偿费未缴费台账.doc    
2.水土保持补偿费历史欠费台账.doc    
3.水土保持补偿费退费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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