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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第十二师劳鉴〔2025〕78号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5-7-11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地方性文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生产建设兵团
阅读人次: 43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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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第九一三分店:

第十二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5613日受理了你单位职工巴丽娜·买拉木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流程,十二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572日作出鉴定结论,其伤残情况符合GB/T16180-2014拾级伤残标准。自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二师工伤与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联系你公司负责人无果,于202574日通过邮寄予以送达,202577日邮件被退回。因无法联系你单位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初次鉴定结论书》(第十二师劳鉴〔202578)。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办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方式:0991-3727809;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五一农场振华街1777号市民中心一层E

十二工伤与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

202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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