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消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25-7-17
实施时间: 2025-7-20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739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第一条中超豪华小汽车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63号)规定的超豪华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相应调整。
  对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没有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二、对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第三条中的零售环节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与购车行为相关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以精品、配饰和服务等名义收取的价款。
  四、上述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自2025年7月20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7月1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淮阴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 苏国税函[2006] 2006/10/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富康系列小 鄂国税发[2002] 2002/3/20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252号建议办理情 渝财复[2025]80 2025/4/27
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5/1/2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 财税[2005]20号 2005/2/2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5] 2005/1/1
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5/5/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5] 2005/4/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正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执行时 川国税函[2004] 2004/12/10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有关消费税规范 济国税函[2009] 2009/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