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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税注发[2005]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05-1-1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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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了进一步巩固税务代理专项检查成果,强化和规范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税务师的管理,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我市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监管工作中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事务所设立业务工作点必须实行备案管理
  在2004年全市税务代理工作专项检查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1999]145号)中“坚决取缔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的规定,我市未经总局批准而办有工商营业执照的57个税务代理分支机构已经全部撤销。被撤销的这些分支机构的相关事务所因税务代理工作发展的需要,经重庆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考察备案后,可在事务所注册地以外的区县设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点(以下简称:工作点)。
  (一)工作点的性质及冠名。工作点,即事务所为方便纳税人而根据税务代理业务发展需要,在其注册所在地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设立的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由事务所统一财务核算、统一人事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的办事点。
  工作点不得冠以所属区县(自治县、市)的区域名,其名称统一为:x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第xx税务代理业务工作点。
  工作点牌匾的材料为钛金底(黄色),字体为xx税务师事务所(黑体)第xx税务代理业务工作点(魏书),字体颜色为黑色,工作点牌匾的规格为:长550毫米宽380毫米。
  (二)工作点只能以事务所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不能以工作点名义或工作点从业人员个人名义对外签订税务代理协议书、出具业务报告、收取业务收入,包括不得雕刻工作点印章等。
  (三)工作点备案管理程序。事务所设立工作点应向管理中心报送“申请设立工作点备案报告”,并按规定报送下列资料:
  1.《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点备案登记表》(祥见附件1);
  2.事务所执业与从业人员花名册;
  3.事务所执业与从业人员劳动招聘合同书;
  4.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管理中心在收到事务所设立工作点的备案申请报告等资料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备案管理手续。事务所因工作需要而撤销工作点,必须提前到管理中心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二、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非执业注册证书的备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执业注册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以下简称:非执业注册证书),是注册税务师的有效证件。
  (一)执业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只限于执业注册税务师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涂改。注册税务师如将个人执业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租借或转让他人使用,一经查实,即呈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取消该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
  (二)执业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非执业注册证书均由注册税务师本人妥善保管。事务所可保存本所在册的执业注册税务师的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执业注册证书、非执业注册证书遗失,应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并由当事人写出补办证书的申请报告,并填报《申请补办注册税务师证书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5),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报管理中心备案登记后予以补办。
  执业资格证书遗失应向重庆市人事局申请补办。
  (三)在事务所工作的注册税务师必须是办有执业注册证书或办理了执业注册备案手续的执业注册税务师。
  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应聘到事务所工作,必须到管理中心办理非执业注册转执业注册的备案手续。
  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在事务所执业,要求转为非执业注册税务师时,必须到管理中心办理办理执业注册转非执业注册的备案手续。
  注册税务师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应按规定填写《执业(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变更注册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4)。
  三、事务所执业证书的备案管理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持重庆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复文件,在事务所注册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的10天内,须到管理中心办理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中心对事务所执业证书实施备案管理。
  (一)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后,应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管理中心提出补办事务所执业证书的申请报告,并附事务所设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及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经管理中心审核后予以补发.
  (二)事务所应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流动的特殊性,建立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才库,以确保事务所执业资格随时符合规定条件。
  如果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流动后,达不到办所规定的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时(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5名以上、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3名以上),事务所应在10日内及时完善执业注册税务师补缺手续,逾期不能完善的,管理中心将收回并核销该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呈报总局注销该事务所。
  四、执业注册税务师转所的备案手续
  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事务所执业,也不允许执业注册税务师以个人名义受理税务代理业务.执业注册税务师因故离开原事务所,加入另一家事务所时,必须办理转所备案手续。
  (一)在市内转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应由调入事务所开出商调函,征得调出事务所同意后,由注册税务师本人到管理中心办理转所备案手续。
  (二)跨省转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应向转入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出具转出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开出的同意转出证明,并填报《注册税务师转籍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3)。由转入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核后,按规定办理该执业注册税务师转籍注册备案手续。
  (三)执业注册税务师转所时应按下列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1.执业注册税务师转所时,应由本人提出申请,事务所审查同意后,对该执业注册税务师任职期间,在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方面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并由事务所所长签字,加盖事务所公章,同时书面报告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2.执业注册税务师在聘用期内辞职,应由本人向所在事务所写出辞职申请,并说明理由。事务所审查后,也应对该注册税务师任职期间,在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方面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由事务所所长签字加盖事务所公章,同时书面报告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事务所按照规定解聘执业注册税务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抄报管理中心备案。
  3.执业注册税务师辞职或事务所将其解聘后,可申请加入其他事务所执业。但应由接收的事务所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办理转所手续。办理转所手续应附送的资料:
  (1)接收事务所的备案申请报告;
  (2)《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转所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2);
  (3)该执业注册税务师与接收所签订的聘任合同书复印件;
  (4)该执业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注册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执业注册税务师在转所或离所时,原事务所不同意注册税务师转所或离所的,注册税务师可书面向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申诉。
  五、税务师事务所出资人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税务代理行业属于资格准入行业。只有注册税务师才有资格作为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出资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对税务师事务所出资人的资格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一)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出资人必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一,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第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
  第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税务师事务所出资人和事务所存续期间吸收新的出资人都必须满足这三个条件,出资人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就不能担任出资人。
  税务师事务所的股东离开本所,其股份自离开之日应予转让,受让人必须是注册税务师;年龄满70周岁的注册税务师不能继续执业,也不能继续担任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其股份须按规定予以转让,受让人必须是注册税务师。
  六、事务所合并、变更、注销的备案管理
  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管理中心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50号]规定,对事务所的合并、变更、注销事宜实行备案管理。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对其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符合税务师事务所条件的,管理中心将收回其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再核发;事务所因故注销,管理中心将核销其执业证书。
  (一)事务所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完合并、变更、注销手续后的1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二)事务所合并、变更性质后,到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须报送以下资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事务所变更或合并后的工商执照复印件;
  2.事务所合并或变更备案报告和Ⅸ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合并(变更)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6)或《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合并(变更)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7);
  3.修改后的事务所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书;
  4.修改后的出资人协议书、出资人转让出资协议的公证书或合伙出资转让的公证书;
  5.事务所合并或变更后发起人(合伙人)、出资人简历、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注册资金或合伙人出资变动后的有效证明(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等);
  7.变动后其他执业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办公场所变动后的产权或使用权等有效证明;
  9.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人事、财务、执业质量控制、执业档案管理等);
  10.管理中心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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