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粤人社规[2025]2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水利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5-6-20
实施时间: 2025-6-2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6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委)、林业局,团委、妇联,省内各高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部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县、乡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拿出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岗位,对“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员进行专项招聘,并增加工作实绩在考察中的权重,聘用后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对“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继续在基层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申请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三、“三支一扶”人员在基层服务年限计算为工龄,其参加工作时间按其到基层报到之日起计算。
  四、鼓励“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考试,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在晋升职称时,相关专业服务年限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其中,中小学教师视为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服务期满后扎根基层的,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职称评审。各级部门开展教育、卫生、农业等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时,同等条件下向“三支一扶”人员予以倾斜。
  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自服务期满之日起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入学资格。普通高职(高专)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期满且考核合格以上的,可免试入读省内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
  六、各地要依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各地要组织经营性服务机构针对服务期满仍未就业的“三支一扶”人员专业、生活地、个人意愿等情况,提供匹配度高的岗位推荐就业。
  七、鼓励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在基层就业创业。将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纳入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支持范围,鼓励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在特色种养、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农村电子商务、乡村文化旅游等领域因地制宜就业创业,按规定落实信息服务、创业培训、技术指导、项目配套、金融保险等支持政策。对留乡创业就业且带动能力强、发挥作用大的“三支一扶”人员,推动按规定纳入当地引进人才目录,落实人才有关优惠政策。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发〔2007〕141号)同时废止。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林业局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广东省妇女联合会
  2025年6月2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22]13 2022/5/5
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吉人社函字[201 2013/6/18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3部门 2025/1/15
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办发[2013]14 2013/6/25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7/24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高校毕 武人社发[2015] 2015/12/15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促进 鲁人社发[2024] 0001/1/1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六部门关于金融支持北京市全面 银管发[2022]1号 2022/1/4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健 湘医保发[2021] 2021/8/1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 沪教委学[2016] 201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