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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968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发文文号: 渝税函[2025]7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4-8
实施时间: 2025-4-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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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陈满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全市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调整重庆个人所得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范围的建议》(第0968号)已收悉。经研究,调整重庆个人所得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范围事项涉及上级国家机关职权,已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18年,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七次修订,将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3500元提高至5000元。同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设立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大病医疗6项专项附加扣除。
  2022年,国家新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2023年,国家又提高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3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其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孩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
  据2024年国家公布的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显示,2023年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后,全国约6700万人享受该项政策红利,减税规模超过700亿元,人均减税超1000元。其中,子女教育、赡养老人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减税分别约360亿元、290亿元和50亿元。
  针对您关心的个人所得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有关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有关要求,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个人所得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具体享受条件: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
  具体扣除标准:(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若纳税人及配偶在重庆市内有住房、未填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并在重庆市内跨区(县)工作、有实际住房租金支出,则不满足可以填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条件。主要原因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您提出的“调整重庆个人所得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建议,涉及上级国家机关职权,在没有上位法授权的情形下,我局作为省级税务部门无权自行对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加强这方面工作的调研,积极向上级部门反馈基层的建议。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落实好国家出台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纳税人及时享受政策红利。一是开展政策宣传,采取上门辅导、驻场服务等方式“点对点”宣传辅导个税政策,提高宣传服务精准度;二是优化退税服务,对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提供优先退税服务,提高低收入群体“获得感”;三是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倾听多方意见,改进工作方式,提升服务质效,努力让“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温暖每一名纳税人。
  再次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希望您继续支持和关心全市税务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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