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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明确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5-4-30
实施时间: 2025-4-30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阅读人次: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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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府规〔2025〕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草拟了《关于明确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请于2025年4月30日至5月29日期间,提出意见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
  一、来信请寄至: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366号成都市财政局综合处(邮编:610041),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明确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回复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634392127@qq.com。
  附件:
  1.关于明确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成都市财政局
  2025年4月30日

  关于明确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府规〔2025〕2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成都市范围内,纳税人建造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前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普通标准住宅条件,按本通知执行。
  2025年  月  日

  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府规〔2025〕2号)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联合起草了《关于明确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为明确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的衔接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16号公告,明确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继续执行,授权省级政府规定政策具体执行标准。2025年4月,省政府发布(川府规〔2025〕2号)确定了四川省具体执行标准,并明确此前与四川省统一执行标准不一致的市(州),可由市(州)政府自行确定是否继续执行原标准。
  二、起草过程
  16号公告、川府规〔2025〕2号出台后,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多次对接上级主管部门了解政策背景、取向和要求。国家实行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目的是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在此基础上,市级三部门全面分析梳理现行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执行情况,会商起草初稿,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关于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的政策取向,我市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的具体执行标准与原普通住宅标准保持一致,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相关附件:
1. 关于明确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2. 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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