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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解答[二]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5-9
实施时间: 2025-5-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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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您好,请问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什么?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什么时点可以享受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留存备查资料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中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规定,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请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未重新认定如何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4.高新技术企业所有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结转年限都由5年延长至10年么?
  答:不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通知》所称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
  5.您好,我企业是一户普通企业,想咨询一下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包括:
  (一)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三)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七)其他事项。
  6.您好,请问哪些研发费用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一)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二)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四)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五)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六)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七)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7.请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会计核算与管理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8.您好,听说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很大调整,请问享受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如何填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相关填报方法如下:
  (一)填报位置。取消了《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纳税人享受相关优惠事项,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的第22行“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下设子行次,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分别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填报。需在主表第22行及子行次中,填报享受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同时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填报具体情况。修订后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删除了与废止文件相关的行次,并对“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的填报口径进行了调整。
  填报时应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相关税收法规和政策要求,留存好相关的证明材料。
  9.您好,我企业为研发活动租赁了一处房屋,发生的房屋租赁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中直接投入费用,包含用于研发活动仪器、设备租赁费,不包含房屋租赁费。
  10.您好,我企业第四季度发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11.您好,请问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12.您好,我公司新购进一台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二手设备,和一幢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房屋,能否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
  答: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二手设备可以享受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房屋不可以享受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文件中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13.您好,请问享受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需要留存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14.您好,请问享受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后续年度如何纳税调整?
  答:纳税调整原因:会计上按固定资产正常折旧,而税法上一次性扣除,导致税会差异,需进行纳税调整。
  调整方法:第一年纳税调减,调减金额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即单位价值)。后续年度,每年纳税调增,调增金额为当年会计上计提的折旧额。例如,企业2024年购进一台设备,价值300万元,会计折旧年限5年,每年折旧60万元。2024年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减240万元;2025年至2028年,每年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60万元。
  15.您好,请问公益性捐赠有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6.您好,我企业进行扶贫捐赠后,在取得捐赠票据方面应注意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4〕1号)的规定:
  一、公益性社会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二、票据合法性。捐赠票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事业性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等符合规定的单位开具。
  三、票据的内容完整性。捐赠信息准确注明捐赠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捐赠金额等信息。企业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企业的实际信息一致,捐赠项目需明确是扶贫捐赠。
  四、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文件规定,同时又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4〕1号)文件规定的捐赠票据,企业可作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凭证。
  17.您好,我企业公益性捐赠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有哪些比例限制的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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