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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学技术厅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科发规[2024]105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时间: 2024-12-16
实施时间: 2024-12-16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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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经厅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执行实施,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厅规划与资源配置管理处。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12月16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青海省财政、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青海省科学技术厅机关财务管理活动,厅机关各处室所有纳入核算的财政性和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财务管理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事前审批管理、经费支付报销管理、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资产及负债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财务监督管理、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  财务管理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按照“财权和事权相匹配”“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协同相关责任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二)统筹安排。按照“过紧日子”的要求,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
  (三)规范使用。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和先预算、后支出原则,规范使用各类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按照信息公开制度要求,依法主动公开相关预决算等信息,接受各方监督。
  第五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实现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二)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保障工作正常运转资金需要。严格预算执行,统筹安排、合理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不断提高预算执行率和使用绩效。
  (三)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及时编制各类财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协同相关部门开展绩效监控、评价等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资产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强化政府采购管理,配合相关部门严格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六)开展全过程财会监督,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经费收支内部监督。依法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各类监督。
  第六条  厅规划与资源配置管理处(以下简称厅规划资管处)统一管理厅机关财务工作,按照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要求设置会计、出纳岗位,做好厅机关日常财务管理、账务处理、财务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厅规划资管处负责厅机关年度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年度预算由年度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
  (一)收入预算:按我省相关政策编制。
  (二)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根据厅人事处提供的人事及薪资信息,按照省财政厅年度预算编制定额标准及厅机关实际,编制年度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厅机关各处室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提出下年度工作经费预算建议数,报分管厅领导审签后,交厅规划资管处纳入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提交前需根据省财政厅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可行性论证或事前绩效评估,并书面提交项目绩效目标、支出标准和测算依据等相关资料。
  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支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八条  预算编制完成后,厅规划资管处审核汇总形成厅系统年度部门预算,报经厅主要领导审定后,提交厅相关会议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的年度部门预算,按照省财政厅预算编报时限及程序报送,经省财政厅批复下达后执行。
  第九条  审核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相关处室应当报厅规划资管处、本处室分管厅领导及厅规划资管处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并提交厅相关会议审议同意后,报送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条  年度预算批复后,各处室应当结合年度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支出管理,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厅规划资管处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做好会计核算、决算报告分析编报等工作。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即同级财政拨付的资金收入;其他收入,是指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十二条  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不属于单位的收入。
  第十三条  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违反国家财经制度。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分类核算,不得隐匿、滞留、转移、截留、挪用、坐支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各项非税收入、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等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截留使用。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加强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要求,落实专人负责票据管理,规范使用、保管财政票据,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主要包括基本支出(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
  人员支出主要是指年度预算安排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奖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费等。
  公用支出主要是指为保障厅机关正常运转而产生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暖费、邮电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等费用支出。
  项目支出主要是指科学技术管理事务、基础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科学技术普及、科技交流与合作、科技重大项目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六条  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报销费用。人员支出严格按照现行有关制度执行;公用支出原则上由各处室按照预算及年度工作情况,依据相关支出范围和标准报销使用,厅规划资管处审核监督。项目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项目及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七条  要严格遵循“先预算、后支出”原则,不得发生无预算支出,不得超预算支出。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等规定。
  第十八条  结余结转资金管理
  (一)预算年度内因项目未按合同约定执行而结转的专项资金按省财政厅要求使用。
  (二)预算年度内因项目已完成而结余的专项资金由负责的各处室及时提出意见报厅规划资管处,按程序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未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结余资金不得擅自调整用途开支。
  (三)对因特殊原因无法支出或项目已完成、确实不再需要支出的结余资金,责任处室应及时提出意见并报分管厅领导同意,由厅规划资管处统一提交厅相关会议审议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批准执行。
  第五章  事前审批管理
  第十九条  各项经费支出实行事前审批制,对无预算、无审批、超预算的业务支出原则上不予办理。省委省政府安排的应急性重大事项视情况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厅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应按规定填报《青海省科技厅机关省内、外出差审批单》。处室内工作人员(含副处长)“出差审签人”一栏由处长签字,经分管副厅长审签批准;处长“出差审签人”一栏由副处长签字,经分管副厅长审签批准(若处室尚未配备副处长,处长“出差审签人”一栏由分管副厅长签字);副厅长、巡视员“出差审签人”一栏由互补副厅长签字,经厅长审签批准。厅长“出差审签人”一栏由副厅长签字。如遇特殊情况,出差前不能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当在出差事项办结后及时补办出差审批手续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年度预算批复的人员经费,其中发给个人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离休费、退休工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聘用人员工资等每月常规支出,根据厅人事处提供的薪资介绍信等,由厅规划资管处负责人审签后即可办理。
  第二十二条  厅人事处应当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和预算,并提交厅相关会议审议同意后方可实行。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应当经厅主要领导同意并提交厅相关会议审议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举办需调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经厅领导同意。
  厅机关各处室组织召开的业务性会议和举办的培训班,要本着精简、高效、节约、务实的原则控制时间、参会人数和费用支出。严格按照青海省现行有关省级党政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培训费管理等制度执行。事前需填报《青海省科技厅经费使用审批表》,由各处室领导初核,经厅规划资管处领导复核,依据年度预算安排,按照审批权限报请处室分管厅领导及厅规划资管处分管厅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厅机关各处室承办接待任务,需提供派出单位公函,提交厅办公室出具接待通报,依据年度预算安排填写《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务接待审批表》《青海省科技厅经费使用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由负责接待处室负责人签字后报请该处室分管厅领导审批,再经厅规划资管处负责人签字后,报请厅规划资管处分管厅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厅机关除保障机关运转的正常年度公用支出(水电暖费、物业费、电话费等)以外,其他各项支出事前均需填写《青海省科技厅经费使用审批表》,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一)一次或者一项经费支出50000元(不含)以下的,由经办处室负责人签字后报请该处室分管厅领导审批,再经厅规划资管处负责人签字后,报请厅规划资管处分管厅领导审批。
  (二)除每年固定常规事项外,一次或者一项经费支出50000元(含)以上的,提交厅相关会议审议同意后方可实行,报销时须附有会议纪要。
  第六章  经费支付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厅机关经费支付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一)一次或者一项经费支付5000元(不含)以下的,经会计审核相关凭证无误后,由经办处室负责人、厅规划资管处负责人签字后予以支付。
  (二)一次或者一项经费支出5000(含)以上的,经会计人员审核相关凭证无误后,经办处室负责人签字后报请该处室分管厅领导审批,再经厅规划资管处负责人签字后,报请厅规划资管处分管厅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  经费支付报销管理实行“一事一清”制度,厅机关各处室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出纳按照审批意见给予结算报销。
  第二十七条  作为报销依据的发票(含数字化电子发票)或者收据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未经税务或者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发票或者收据,一律不予报销。发票或者收据须按规定要求全联、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
  凭证要素应当清晰易辨,对要素不全、模糊难辨的凭证,不予报销。报销凭证开具的物品名称应当准确详实,标明具体名称、型号、单价、数量、金额等。因购买商品较多、无法在发票联上全部列明的,须附购物小票或者加盖印章的商品明细清单。
  遗失票据的,必须由当事人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经本处室负责人审签确认,按照审批权限报请处室分管厅领导批准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
  第二十八条  公务活动中的各项支付必须按照公务卡或者对公转账支付的方式进行结算报销,严禁使用现金结算。特殊情况须由经办处室作出文字说明并报请分管厅领导审批后予以报销。
  第二十九条  公务活动原则上为事后报销支付,不进行预付款支付。如特殊情况确需预付款支付的,需填写《转账审批表》,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四条审批权限办理。办理预付款时,应当出具相关签章齐全的合同书或者其他证明资料,严禁为个人提供预付预支业务。
  第三十条  经办人在办理经费结算、报销手续时,应当将所有原始单据按照规定粘贴、填写清楚,报销凭证应当粘贴规范、整齐,不得将凭证要素粘盖,否则视为无效凭证不予报销。相关单据上“经办人”栏原则上不得代签,如有代签需注明代签人。
  第三十一条  会议费支付应当在《青海省科技厅经费报销明细》中列明会议室租赁费、伙食费、住宿费等明细,并附本制度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的《青海省科技厅经费使用审批表》相关领导签字件、厅领导审定的会议方案、会议通知、签到表、税务及财政部门规定的正规发票及其他原始凭证。
  第三十二条  培训费支付应当在《青海省科技厅经费报销明细》中列明讲课费、伙食费、住宿费等明细,并附本制度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的《青海省科技厅经费使用审批表》相关领导签字件、厅领导审定的培训方案及培训通知、签到表、税务及财政部门规定的正规发票及其他原始凭证。
  第三十三条  公务接待费支付应当在《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务接待审批表》《青海省科技厅经费使用审批表》中列明接待对象、来客人数、公务活动内容、接待部门陪同人数及相应职务职级对应的接待费标准等要素并附本制度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务接待审批表》《青海省科技厅经费使用审批表》相关领导签字件、派出单位公函、厅办公室出具的接待通报、税务及财政部门规定的正规发票及其他原始凭证。
  第三十四条  公务车辆维修费、保养费支付应当在《青海省科技厅经费报销明细》中列明具体维修或保养事项明细,并附本制度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的《青海省科技厅经费使用审批表》相关领导签字件、合同、税务及财政部门规定的正规发票及其他原始凭证,采购单位必须为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入围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  车辆燃油费实行油卡结算,充值油卡需提供《转账审批表》相关领导审批签字件;过路过桥费实行ETC卡结算;停车费及其他费用由厅机关在职在岗驾驶员填报凭证,按照审批程序提供报销单相关领导签字件、税务及财政部门规定的正规发票及其他原始凭证,按月报销。
  第三十六条  省内、外差旅费报销按照青海省现行有关省级机关省内、外差旅费管理制度执行,并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省内、外差旅费支出应当在《青海省科技厅机关出差报销单》中详细列明出差人员、职别、出差地点及内容、出发及返回时间、报销费用明细、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账号等要素,并附本制度第二十条中规定的《青海省科技厅机关省内、外出差审批单》相关领导审批签字件、出差相关文件、税务及财政部门规定的正规发票及其他原始凭证。
  (二)《青海省科技厅机关出差报销单》的经费审批权限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五条办理。出差报销审签人权限,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办理。
  (三)借调、挂职人员核报差旅费时需有相关借调手续。
  (四)出差期间的餐饮票据、出租车票一律不予报销。
  (五)出差期间超出住宿费标准只核报住宿标准内费用,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经办人需在《青海省科技厅机关出差报销单》备注栏中进行文字说明。
  (六)公务出差需乘坐飞机的,严格按照有关青海省现行公务机票购买规定执行,在职公务人员原则上须使用公务卡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上购买机票。特殊情况下,如借调人员无公务卡、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上无该趟航班等,必须由当事人在《青海省科技厅机关出差报销单》备注栏中进行文字说明,按照审批权限报请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作为报销凭证予以支付。
  第三十七条  短期出国(境)培训境外差旅费按有关出国(境)培训规定执行,并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因公出国(境),需事前进行出国(境)经费支出审核,未经审核,不予安排。
  (二)由组织培训部门统一收取出国(境)培训费的,参加培训人员在境外期间的公杂费和伙食费不予报销。
  第三十八条  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付应当在《项目经费拨款单》中列清项目批次、项目编号、计划类别、子计划、主管处室、项目名称、承担单位、总资助金额、本次拨款金额、经济功能科目、政府经济科目、支出功能科目、经费计划文号等要素,并附相关签字盖章齐全的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收据及其他原始凭证,项目承担单位收据背后须附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要素。《项目经费拨款单》由经办处室负责人审签并报经办处室分管厅领导审批后,由厅规划资管处负责人审签并报厅规划资管处分管厅领导审批予以拨款。
  第三十九条  财务人员必须依照财务管理规定,对各支付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厅规划资管处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弄虚作假、严重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及时向厅规划资管处负责人报告。
  第四十条  差旅伙食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包括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等,严格按照青海省现行有关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业务处室经办人作为机关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缴纳经办人负责与被接待单位对接,提供我单位相关转账信息,及时整理相关原始凭证在厅规划资管处核销账务。
  第七章  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簿,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有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要求,依据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客观真实地填制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准确、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四十二条  根据省财政厅统一要求,及时完成预算、财务报告、决算报告,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等各类报告的分析编报工作,为本单位科学决策提供准确信息。
  第八章  资产及负债管理
  第四十三条  资产是指依法直接支配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等。有关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资产评估、清查、产权登记、监督和绩效评价管理等工作,严格按照青海省现行有关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及青海科学技术厅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做好资产建账、核算等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会同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清查盘点、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省财政厅审批或者备案,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严格控制应收及预付款项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四十七条  资产的增减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四十八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经济业务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的现时义务,包括应缴款项、暂存款项、应付款项等。
  第四十九条  对于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应缴款项,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坐支。
  第五十条  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九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规定执行。厅机关各处室要按照“非必要、不采购”的原则,严控采购范围,严格采购流程。
  第五十二条  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相关责任处室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并报省财政厅审批。采购预算确定后,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整。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采购方式,严格按照限额标准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确保政府采购合理合规合法。
  厅机关各处室申请购置资产物资,必须严格遵守采购承办的相关程序,未经审核确认不得自行购买。政府采购活动资金支付时,采购经办人需收集整理好采购文件(批复、资金文件等)、中标通知书、合同、发票、验收报告等资料按程序申请支付。
  第五十四条  进行涉密采购活动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涉密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要求办理。
  第十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要按照相关内部控制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运行有效、执行有力、管理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以预算管理为主线、经费管控为核心,推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规范各项经济和业务活动,强化经济活动风险防范和控制。
  第五十六条  严格落实单位内部财会监督责任,综合运用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方式,开展全过程财会监督,加强对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等的监督,提升内部管理水平。
  第五十七条  加强单位内部监督,通过内部审计等方式,开展对财务收支、资金绩效、内部控制、会计基础工作等方面的内部监督检查,规范管理、堵塞漏洞。
  第五十八条  按照有关预算绩效管理规定,组织开展部门预算绩效监控及自评价等工作,持续加强跟踪问效,促进项目绩  效目标如期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五十九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省财政厅统一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公开部门预算、决算等财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条  对巡视、内外部审计、专项检查、财会监督等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分类梳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  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 第79号)执行。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应当由财会人员装订成册,并委托具备相关资质且在青海省政府采购信息网备案的第三方机构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整理编号,在规定时限内移交厅档案管理室保存归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青海省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对于涉密事项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厅规划资管处负责解释,原相关管理制度同时废止。厅属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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