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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23]55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3-8-3
实施时间: 2023-8-3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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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着力解决多头监管和重复检查等问题,切实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有效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23年底前,编制公布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建立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在部分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按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到2025年,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进一步优化协同监管机制和方式,大幅提升发现问题和处置风险能力,推动市场竞争更加公平有序、市场活力充分释放。
  二、做好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工作
  (一)编制公布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
  在部分领域,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按省、市(州)、县三级分事项编制公布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对纳入清单的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建立综合监管工作机制,统筹制定综合监管工作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编制了《青海省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指导清单》(以下简称《指导清单》,详见附件1),省级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依据《指导清单》组织并指导各地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各市(州)、县(市、区、行委)要对照《指导清单》,结合本地实际,于2023年9月底前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燃气、特种设备、建筑工程质量、非法金融活动等传统产业领域和新兴行业领域编制公布《××市(州)、县(市、区、行委)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以下简称《实施清单》,详见附件2),并依据《实施清单》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2023年12月底前,省、市(州)、县(市、区、行委)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对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
  (二)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规则和机制。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于2023年10月底前分事项制定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方案(“一事项一方案”),明确监管领域、监管流程、监管方法、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建立健全议事会商、联合执法检查、监管信息共享等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统筹监管资源,压实监管责任。对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新兴产业,各地要结合地方机构设置和监管力量配置等情况确定监管部门和职责划分,防止出现监管空白。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信用评价,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明确分级分类标准及相应的协同监管措施、失信惩戒机制。
  (三)加快推进监管平台建设和信息互通共享。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依托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跨部门综合监管业务支撑模块,开发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应用场景,完善监管事项清单管理、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分析评估、证据互认、联合检查等相关功能,支撑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综合监管。依托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接联通自然人、法人、空间地理、电子证照、公共信用、监管行为等信息库,按跨部门综合监管业务场景需要共享有关审批和监管数据。着力打通数据壁垒,推进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信用中国(青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等与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互通共享,并通过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向全国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汇聚监管业务数据,实现规范执法、全程留痕。
  (四)积极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创新示范工作。
  各市(州)于2023年底前建立实施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一类事项制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要求,稳定市场主体监管预期。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根据全省各地实际,于2023年11月底前在成品油流通、自建房安全、单用途预付卡等领域,至少选择1个县(市、区、行委)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各地各部门(单位)要积极探索“综合监管一件事”“综合查一次”等改革,并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三、强化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把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作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加强对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提高监管保障能力,加大资金投入,配置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必要设施设备,聚焦跨部门综合监管中的难点、堵点、痛点,定期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构建高效协同运行机制,确保责任明确、保障到位、任务落实。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的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宣传推广跨部门综合监管的经验做法和成效,提升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为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要把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切实加强督查,及时发现、整改工作推进中的问题。要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主动性。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在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附件:
  1.青海省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指导清单(共24项)
  2.××市(州)、县(市、区、行委)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样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3日

修正:

清单见http://www.qinghai.gov.cn/xxgk/xxgk/fd/zfwj/202308/t20230817_193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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