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失业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等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人社函[2025]5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5-3-31
实施时间: 2025-3-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5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委、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88号),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防范失业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社会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由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发放。
  (二)一次性领取金额为已核定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核定月数不得超过申领月至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的月数(大龄延长期间不享受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政策);如申领月已审核发放的,从次月开始计算。一次性领取后,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查以下资料:
  1.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身份证明。
  2.申请人开办企业的核查营业执照及电子证照等凭证信息,营业执照及电子证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成立日期在本次申领失业金期间内;申请人开办社会服务机构的核查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应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证书有效期起始时间在本次申领失业金期间内;申请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核查营业执照及电子证照等凭证信息,营业执照及电子证照登记的经营者应仅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注册日期在本次申领失业金期间内。以上经营场所或机构住所均须在我省范围内。
  3.纳税记录。
  4.实际经营场所、机构住所照片或网店截图。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如发现材料信息模糊或存在欺诈骗领风险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进货销货凭证、经营流水证明、网店具体网址、员工社保缴纳证明等补充材料;上门实地核验并拍照留存,对省内异地经营的,可请经营地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核验。
  二、关于为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
  (一)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自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向生育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
  (二)发放标准为申请人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的3倍。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查以下资料:
  1.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身份证明。
  2.相关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出院小结)。
  三、关于统一失业保险金标准上限
  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限从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不得超过全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从2025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单位间要加强数据共享,协助进行资料核验。各地要大力开展“畅通领、安全办”,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发放相关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具体原因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要加强失业保险基金风险管理,落实岗位相互监督、业务环节相互制衡的机制,通过数据比对核查强化风险防控,对冒领骗领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发放标准的通知 2002/7/1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 鲁人社发[2024] 2024/7/9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等 吉人社联[2024] 2024/5/21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 琼人社发[2022] 2022/6/16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 京人社评发[202 2024/7/1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5/3/1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等 鲁人社字[2023] 2024/1/1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失业保险相关 宁人社失管综[2 2012/3/27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 冀人社发[2024] 2024/6/5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