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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政办发[2025]1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5-3-29
实施时间: 2025-3-29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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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有效解决涉企行政检查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制度
  (一)建立涉企行政检查主体确认公告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确认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厘清涉企行政检查权行使依据,明确行政检查主体类别,于2025年4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以及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执法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专业人员等第三方对行政检查予以协助。
  (二)建立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管理制度。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在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基础上,形成本部门、本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设区市行政执法主体梳理设区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监管部门的检查事项,确保事项清单完整、准确、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要逐项列明事项名称、检查依据、实施层级等基本要素,于2025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建立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主体要科学合理制定涉企行政检查年度计划,原则上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乡镇(街道)的行政检查计划需报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双随机、一公开”和跨部门综合监管计划在涉企行政检查年度计划中予以标注。
  (四)建立专项检查评估报批制度。针对突出问题部署的专项检查要符合监管的客观需要,严格控制数量、范围、内容和时限。专项检查须事先拟订检查计划,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五)探索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检查场景清单制度。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不同场景下的执法服务需求,对联合执法检查事项进行“一件事”集成,并按照“一部门牵头,多部门配合”模式,探索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检查场景清单,明确检查内容、设定依据、检查频次、责任部门等要求,推动多个执法部门对同一对象“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二、严格规范实施
  (六)严格检查标准程序。行政执法主体要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本领域行政检查标准开展涉企行政检查。严格规范现场检查程序,实施行政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检查结束后,及时将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企业。省级行政执法主体要及时公布对本领域同类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应急响应、数据监测等线索确定需实施行政检查,或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能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七)积极推进非现场检查。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通过视频监控、自动巡查、智能预警等远程方式,研判企业守法情况,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行为及线索,助力精准检查。拓展非现场检查应用场景,非现场检查能达到行政检查目的,不再现场检查。探索建立程序规则和标准,规范实施非现场检查。
  (八)优化联合执法检查。优化“综合查一次”,大力推进合并联合式检查,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合并一次进行;不同行政执法主体针对同一检查对象在相近时段内实施检查的,原则上实施跨部门联合检查。涉及简单事项的,推行“一表通查”。行政执法主体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检查重点,在涉企行政检查年度计划中确定可以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的内容。
  (九)推行分级分类监管。省级行政执法主体要建立健全 “风险+信用”的涉企行政检查模式,根据行业领域风险和企业信用等级、守法情况、违法风险、社会评价等,对检查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并开展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推动企业分级分类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领域监管、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监管等有机结合,根据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行政检查比例、频次、层级和方式,实施精准行政检查。完善涉企行政检查对象库,建立健全部门涉企行政检查对象入库清单。
  (十)探索完善“执法+服务”模式。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统一,深化“邀约式”检查等举措,更好引导促进企业合法经营、预防纠错。深化包容审慎监管,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建议、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依法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建立健全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清单,鼓励建立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十一)规范涉企行政裁量权行使。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要求,加强行政处罚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定期评估、动态调整,推动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对检查内容、检查对象、检查频次等只作出原则性规定的,鼓励有条件的省级和设区市行政执法主体,依法探索制定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三、加大保障力度
  (十二)深入推进数字化建设。加快推行“扫码入企”,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时要事先报备、现场扫码,检查对象可以核验检查信息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评价。加强涉企行政检查数据归集,加快监管业务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产生的数据,要全量、准确、实时推送至省公共数据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十三)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通过网上监测、工作检查、案卷评查等形式,常态化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活动。建立江苏省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依法公示行政检查相关内容,并动态更新,便于公众查阅。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监督渠道的信息共享机制,健全涉企行政检查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完善快速响应、满意度评价等配套制度。
  (十四)建立健全诉求沟通反馈机制。设立行政执法企业监测点,强化行政执法部门、工商联以及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沟通交流,广泛汇集涉企执法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及时研判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当执法检查行为,协同高效解决涉企执法问题。各设区市和省有关部门要定期分析报告行政执法检查情况,加强对本地区、本领域数据归集和分析研判,并按要求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
  (十五)开展涉企行政执法经济影响评估试点。加强对行政执法涉企经济影响的评估,选取部分设区市、县(市、区)和行政执法领域开展试点工作,推行在行政执法各环节对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定期研究涉企行政检查重大问题,既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企,又保证必要的检查有效开展。省司法厅要加强跟踪督促,确保各项措施高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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