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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20254077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发文文号: 厦税函[2025]2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3-26
实施时间: 2025-3-2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1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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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厦门市卫健委:
  近接由贵单位主办、我局会办的《关于建立长期的“以家庭为中心”的生育支持体系的建议》(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20254077号),我局高度重视,进行讨论,现答复如下:
  针对提案中“实行差异化的个税抵扣”的建议,现有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两项扣除,已覆盖了从孩子出生到完成学历教育的全部阶段。2023年,扣除标准也从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针对提案中“对企业实行生育税收优惠”的建议,目前暂无专项支持企业保障生育期妇女就业权益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条的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按照现行规定厦门市税务局没有制定个税抵扣和生育税收优惠政策的权限,后续将积极做好相关政策的执行和落实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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