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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专业技术导师团执业问题解答[九]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5-3-5
实施时间: 2025-3-5
法规类型: 项目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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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以下问题解答系根据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专业技术导师团日常开展业务指导和技术帮扶中,针对大家遇到的典型问题解答整理而成,仅代表专业技术导师个人意见,供会员执业参考,不应被视为对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解读,不能替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中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的职业判断。

  问题:单项资产评估结果是否应包含增值税?

  解析:自2008年推进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有关资产评估中增值税的处理问题就一直存在着争议。当前,资产基础法下企业价值评估中涉及的被评估单位所拥有的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评估结果大都以不包含增值税为主,业内对此已形成广泛共识。而对于单项资产评估结果中是否包含增值税则仍然存在不同意见,相关问题时常被反复提及。为此,我们经过充分研究和讨论后形成以下意见和建议,供大家参考,以便在执业中能够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作出更为恰当的处理:
  1.原则上单项资产评估价值不宜包含增值税
  我们不建议资产评估价值含有增值税的主要原因在于,增值税转型改革以后,增值税已经成为“价外税”,增值税不再是资产价格的组成部分,资产评估是针对资产价值的评定估算,评估报告所揭示的不含增值税资产价值或市场价格更符合评估价值的定义和内涵,也与税法与会计规定口径一致。至于资产在交易环节可能涉及的增值税等价外税费,交易双方完全可以结合评估对象的自身条件,依据税法明确规定的计算方法和税率直接自行计算确定即可,无需评估师给出或高或低税额的专业判断意见。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该法第七条再次明确规定,“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一般而言,销售额=销售价格*销售数量,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显然,销售价格不包含增值税税额,因此,“评估价值”理论上应为不含增值税价值。
  2.根据委托需求合理确定含税评估结论的思路
  实务中,在委托方出于特殊考虑,明确要求评估结果包含增值税的情况下,我们建议按照以下思路处理:首先,采用成本法、市场法或收益法等相应评估方法确定不含税的评估价值。其次,根据评估对象的类别、购置时间、纳税主体的性质等具体情况,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增值税率和增值税额。最后,将以上确定的评估价值和增值税额相加后确定评估价税总额,并以此形成最终的评估结论。如此操作,价税分离,清晰可见,便于相关当事人理解和恰当使用评估结论。
  3.评估计算增值税的方法。
  如何确定资产交易环节所涉及的增值税呢?答案就是:按税收规定办。由于增值税转型改革有个不断推进的过程,企业所拥有的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等主要评估对象,因购置年月不同,其账面价值中存在着含税与不含税的不同情形。2008年12月31日前购置的机器设备和2016年4月30日前购建的不动产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于不能抵扣而被计入账面原值,此后购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用以抵扣而不再计入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不能用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以根据税法规定选择采用简易征收的方法,以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确定应交增值税额,可用作抵扣或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在处置时则按照现行增值税率确定增值税销项税额,并在抵扣待抵扣进项税额后确定其应交增值税额。评估价值不包含增值税额并不会影响报告使用人合理确定交易对价和相关增值税额。相反,如果评估结论需要揭示增值税额,比如在采用成本法评估时,就需要搞清楚究竟是包含购进环节发生的进项税额,还是销售(转让、变卖、处置)环节发生的销项税额,抑或是既包括重置环节的进项税又包括处置环节的销项税。显然,根据替代性原则,重新购置、购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用作抵扣,理性的市场参与者是不愿花费含有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来购买这类“老旧”资产的,因此,评估价值中含有进项税额可能不会被市场所接受,除非个别紧俏物资和占据垄断地位的稀缺资源。而如果含有增值税销项税额,则评估师需要结合评估对象的购置时间、类别等情形,分别按照税法规定的征收方式和税率或征收率标准加以计算。具体如下(以一般纳税人为例):
  (1)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时,税率为13%,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简易计税时,可选择减按2%征收,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减税,按3%征收,可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形如下:
  ①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前购入的机器设备;
  ②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时购入的机器设备;
  ③原营业税纳税人营改增前购入的机器设备;
  ④购入的机器设备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增值税。
  (2)销售不动产。
  ①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②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③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按照适用税率(现行税率是9%)计算增值税。
  4.增值税事项的披露。
  考虑到资产定价习惯和税收政策的变化,我们认为,无论资产评估结果中是否包含增值税,均需要针对是否含税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明确,以便报告使用人恰当理解并合理使用评估结果,避免因是否含税和价税分离换算而引起纠纷或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在评估结果不含增值税时,提请报告使用人应自行依据税法规定以评估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价外增值税额,确定向购买方拟收取的价税合计金额,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在评估结果含有增值税时,详细披露增值税税率和增值税额。

  执笔人:中联评估岳修奎
  审核人:金证评估徐晓斌、北方亚事李德沁、天健华辰陈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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