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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将一批省级财政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实施的公告
发文文号: 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25]3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5-5-8
实施时间: 2025-5-8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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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广州市南沙区实施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自2025年5月20日起,广东省财政厅将广州市南沙区范围内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内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等12项省级行政职权委托由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办理(详见附件)。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以广东省财政厅的名义依法实施上述委托职权,广东省财政厅有权纠正其在实施过程中的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2025年5月20日之前受理的事项继续按现行规定完成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调整由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实施的省级财政行政职权目录
  广东省财政厅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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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调整由广州市南沙区实施的省级财政行政职权目录
序号 省级行政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单位 承接单位
1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内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 广东省财政厅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
2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广东省财政厅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
3 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行政处罚 广东省财政厅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
4 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有下列行为的行政处罚:(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行政处罚 广东省财政厅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
5 对单位未经批准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广东省财政厅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
6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拒绝提供申请执业许可情况的真实材料,或者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广东省财政厅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
7 对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广东省财政厅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
8 对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二)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四)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者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五)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六)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七)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行政处罚 广东省财政厅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
9 对注册会计师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二)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四)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者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五)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六)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七)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行政处罚 广东省财政厅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
10 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广东省财政厅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
11 对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情况、办理备案情况、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广东省财政厅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
12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信息变更、注销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广东省财政厅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
相关附件: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调整由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实施的省级财政行政职权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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