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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85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5-9
实施时间: 2025-5-9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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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蔡菁菁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财政加大生育支持力度推行友好型生育政策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现行政策
  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与生育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包括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子女教育,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从2022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国家有关部门已从2023年1月1日起,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目前上述扣除标准均在执行期内,并未设定截止日期。
  三、代表建议回复
  对于代表提出的“实行差异化的个税抵扣”“覆盖从怀孕保健到18岁或学历教育结束”的建议,目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已经涵盖了从孩子出生到学历教育结束,并且每个孩子都可以享受婴幼儿照护和子女教育扣除,自2023年起,扣除标准也从1000元提高到了2000元。
  按照我国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在中央,对于代表提出的“进一步完善女性就业权益保障,并对企业实行生育税收优惠”的建议,我局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适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5年5月9日
  联系人:余洁 联系电话:54679568-67026
  联系地址:肇嘉浜路800号 邮政编码:2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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