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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5年厦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函会[2025]4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5-3-21
实施时间: 2025-3-21
法规类型: 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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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各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会计法》“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服务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财办〔2024〕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4〕1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 号)以及《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厦财会〔2019〕10 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市202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内容指南
  培训课程内容: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
  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
  2025年公需科目内容指南:按照财政部会计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内容(另行制定),或根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2025年公需科目的学习内容。
  2025年专业科目内容指南: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分为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
  结合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和会计职称层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重点学习内容分为初级学习内容、中级学习内容、高级学习内容。
  以上三个类别及三个层级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重点学习内容详见附件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科目指南(2022年版)》。
  以上指南列示的专业科目重点学习内容中,财政部在2024年以来发布的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政策,主要包括附件2内容以及财政部陆续新出台的会计政策。
  202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上述内容为主但不限于以上内容。
  二、继续教育对象
  2025年厦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是我市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及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人员需先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https://ausm.mof.gov.cn/index/,以下简称全国统一平台)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否则无法进行继续教育报名与学分登记。上述初级学习内容主要适用于在一线从事会计基础工作的人员,或具有初级会计职称的人员;中级学习内容主要适用于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的中层管理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或具有中级会计职称的人员;高级学习内容主要适用于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的高层管理人员,或具有副高级、正高级会计职称的人员。
  会计人员结合自身工作岗位、会计职称层级等,选择相应层级的学习内容,也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学习需要,拓展学习其他层级的内容。
  三、继续教育培训时间、形式及报名方式
  202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为: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0日(财会〔2024〕14号文件统一要求最迟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培训情况集中上传到全国统一平台的工作)。
  我市继续教育培训继续采用面授与网络培训双轨制的形式,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面授或网络教育形式。符合视同继续教育规定的会计人员可以进行学分申报。继续教育统一实行网上报名与申报。
  (一)网络培训
  选择网络培训的会计人员登陆“厦门市财政局——会计之窗”网站的继续教育网上报名系统(系统自动验证全国统一平台会计人员库),选择所列网络培训机构及培训年度进行报名、缴费、培训;学员学完规定学时并考核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将学员完成学分情况报送市会计综合管理系统,在系统中通过审核后,2025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由市财政局上传至全国统一平台,登记完成相应继续教育学分。在市平台已登记的以前年度网络继续教育学分待全国统一平台开通接口后上传至全国统一平台。
  (二)面授培训
  1.培训机构面授。选择在培训机构面授培训的会计人员登陆“厦门市财政局——会计之窗”网站的继续教育面授报名系统(系统自动验证全国统一平台会计人员库),选择所列初级、中高级面授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报名,并联系所选择的培训单位确认报名信息、编班(确定具体培训时间与班次)并缴费。学员学完规定学时并考核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将学员完成学分情况报送市会计综合管理系统,在系统中通过审核后,2025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由市财政局上传至全国统一平台,登记完成相应继续教育学分。在市平台已登记的以前年度面授继续教育学分待全国统一平台开通接口后上传至全国统一平台。
  2.用人单位面授。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企业集团等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全市会计继续教育规划,结合单位需要,组织本单位所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单位组织所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应要求所有会计人员在全国平台进行信息采集(系统自动验证全国统一平台会计人员库),并事先向市财政局书面申请,提供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单位地址等信息,以及培训方案(含培训内容、课程、师资、时间、地点、人数等),由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在全国统一平台上创建用户。培训前不少于5个工作日,单位用户应在全国统一平台“单位法人用户”模块登录,办理继续教育备案并通过审核,在组织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统一平台“单位继续教育导入”功能上传培训记录,经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登记完成相应继续教育学分。
  (三)视同继续教育
  符合厦财会〔2019〕10 号视同继续教育规定的学员按照规定在全国统一平台进行学分申报,经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登记完成相应继续教育学分。2025年度发生的视同继续教育事项,应于2026年3月30日前在全国统一平台提出申请。在市平台已申报登记的以前年度视同继续教育学分待全国统一平台开通接口后上传至全国统一平台。
  四、有关要求
  市、区财政部门应各负其责,加强对本地区培训机构和有关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服务管理工作。
  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对照指南要求认真制定教学计划,已纳入厦门市网络继续教育机构以及面授继续教育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科目指南》要求,对照附件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重点学习内容》,分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及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的重点学习内容设置网络或面授学习课程,增加附件2最新政策课程,开发优质课程资源,聘请优质师资,制定会计继续教育方案(含培训内容、课程、师资、时间、地点等),按我市规定于2025年3月30日前报市或所在区财政部门,逾期未报送材料的继续教育机构,不予承接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
  各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组织所在单位会计人员在全国统一平台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会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尽快在全国统一平台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积极主动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不断提升专业素养,适应会计职业发展要求。
  附件:
  1.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
  2.财政部2024年以来发布的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政策
  厦门市财政局
  2025年3月21日

相关附件:
2.财政部2024年以来发布的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政策.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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