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国资管理 > 地方国资 > 吉林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属企业2025年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资[2025]269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5-5-7
实施时间: 2025-5-7
法规类型: 吉林 收益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9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部门:
  为做好2025年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根据《吉林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吉政规〔2024〕3号)和《吉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实施细则》(吉财预〔2024〕832号)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管理或投资兴办的国有企业。
  二、申报内容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三、应交利润的计算
  应交利润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24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数,按30%上交比例计算。
  计算应交利润时,可从净利润中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金(仅适用金融企业)。其中,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以企业2023年期末未分配利润为准。
  特别利润由省财政厅商各出资人单位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应交利润的补交或抵减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应相应补交或抵减2025应交利润。补交或抵减金额根据2024年期初未分配利润调整金额和2024年上交比例计算。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因清产核资、合并范围变化等原因导致的2024年期初未分配利润调整金额,不予抵减或补交应交利润。
  五、申报程序
  (一)省属各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向省直各有关部门(机构)申报2025年国有资本收益。其中:应交利润,以及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发生的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由省属企业或有关单位在2025年5月31日前一次性申报。
  (二)省直各有关部门(机构)于收到省属企业2025年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财政厅复核。
  六、申报资料
  (一)应交利润。由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申报,填写《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见附件1),并附送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本级、二级企业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24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由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申报,填写《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见附件2),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2024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由省属企业据实申报,填写《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见附件3),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由清算组或管理人据实申报,填写《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见附件4),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清算报告,涉及资产评估项目应附送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由省直各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六)审核意见。由省直各相关部门申报,填报《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审核表(2025年)》(见附件5),加盖公章后报送省财政厅,并附送企业报送相关材料。
  七、工作要求
  (一)省直各有关部门(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对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监管,严格审核,确保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入库。
  (二)对隐瞒、滞留、拖欠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中华人名共和国预算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联系人:孟令赫,联系电话:88550579
  宿枫沅,联系电话:88771726
  附件:
  1.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3.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5.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审核表(2025年)
  6.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名单
  吉林省财政厅
  2025年5月7日

相关附件:
附件1-5.rar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国资委印发《关于加强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监督 皖国资监督一[2 2021/1/6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省 2010/3/29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省 鲁国资[2021]1号 2021/3/25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 云国资统财[201 2018/2/9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 2023/10/19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2022/3/30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 青财企一[2008] 2008/2/26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规范 浙国资委[2020] 2019/3/1
浙江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 浙财企字[2009] 2009/2/25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 鲁国资[2021]9号 2021/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