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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81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榕税函[2024]6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4-28
实施时间: 2024-4-2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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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陈振金代表:
  《关于优化福州“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建议》(第108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针对代表提出的“减免家庭税费”中“按照生育孩子数量对家庭或个人所得税进行适当的减扣与施行育儿津贴制度”的相关建议,目前国家已出台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市级税务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现行国家出台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一)符合规定的生育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现行每孩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也就是说,每个孩子从出生到完成学历教育,其父母每个月可以在税前扣除2000元,每年2.4万元,这些扣除可以由父母双方分别享受,也可以由其中一方享受。
  二、我局推出了简化办税流程、落实税收政策的多项举措
  我局立足税务部门职能,多举措、全方位抓好宣传辅导,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及时享受税收红利。同时,简化办税流程,实行专项附加扣除“申报即可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服务管理模式,纳税人在申报时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留存备查即可,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享受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目前国家暂未出台以家庭为单位的征税政策。按照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相关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省级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出台税收优惠政策。针对代表提出“考虑按家庭为征税单位”等建议,我局将积极向上级税务部门反馈,以促成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尽早出台。今后若有新的相关政策出台,我局也将第一时间做好宣传辅导,抓好政策的落实。
  领导署名:陈忠元
  联 系 人:严  冰
  联系电话:83378535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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