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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649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2-26
实施时间: 2025-2-26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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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州市海渔局:
  《关于促进海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建议》(第1649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目前国家已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支持海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主要有:(一)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从事水生动物、水生植物初加工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增值税。农业生产者利用自产农产品初加工成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初级农产品范围,免征增值税;外购农产品加工成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初级农产品,适用9%低税率。
  此外,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还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六税两费”减半征收、增值税留抵退税等税费优惠政策。
  二、关于税收优惠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适时向上级部门反映代表们的有关涉税建议,争取国家的政策支持,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我局将积极贯彻落实。
  领导署名:杨招旺
  联 系 人:张  山
  联系电话:0591-83344433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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