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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明确天津市水资源税征管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水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4-30
实施时间: 2024-12-1
法规类型: 水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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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12号)相关规定,现将天津市水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天津市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取用地下水的(不含城镇公共供水),地下水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暂按《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的通知》(津政办规〔2024〕6号)中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执行,具体名录详见《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范围图和涉及乡镇(街道)一览表的函》;
  (二)纳税人取用地表水的(不含城镇公共供水),全市区域暂按非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执行。
  水利部正式公布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名录后,按新名录执行。
  二、天津市水资源税按季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月31日前核定下达纳税人年度取用水计划。纳税人应当在获取年度取用水计划后十五日内相应修改水资源税税源信息。
  四、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水务局
  2025年4月2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水务局 关于明确天津市水资源税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5-04-30 17: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规范水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12号,以下简称《征管公告》)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水务局联合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明确天津市水资源税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2024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制发了《实施办法》,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水资源税改革。2024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发布了《征管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水资源税征管相关事项。为确保天津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水务局联合制定了《公告》。
  二、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如何界定?
  根据《征管公告》第十条规定,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名录由水利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并动态更新。水利部公布名录前,可暂由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本省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的具体范围。因此,水利部正式公布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名录前,天津市纳税人取用地下水的(不含城镇公共供水),地下水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暂按《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的通知》(津政办规〔2024〕6号)中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执行,具体名录详见《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范围图和涉及乡镇(街道)一览表的函》;天津市纳税人取用地表水的(不含城镇公共供水),全市区域暂按非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适用税额。
  水利部正式公布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名录后,按新名录执行。
  三、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实施办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期限。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天津市水资源税的纳税期限确定为按季申报。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四、获取取用水计划后如何修改水资源税税源信息?
  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月31日前核定下达纳税人年度取用水计划。纳税人应当在获取年度取用水计划后十五日内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渠道相应修改水资源税税源信息。
  五、《公告》实施时间和相关文件废止是如何规定的?
  《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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